2011年4月13日

[新聞] 永揚垃圾場環評結論撤銷!東山農民十年抗爭成功


編按:看了本案的例子,大家就可以知道,那些號稱專業的環境影響評估,也是會頂著"專業"霸凌在地人民世代的生活經驗!造假的環評會產生可怕的開發案,大家不能不謹慎,需要共同來監督!!每個人都有提出質疑的權力!

環境資訊電子報2011年4月13日台南訊,特約記者朱淑娟報導

台南市長賴清德上任後的第一次環評大會於12日舉行,終結了爭議10年的台南市東山區永揚垃圾場案。經過兩個小時討論,主席、台南市環保局長張皇珍宣佈,由於永揚環評書涉多項違法不實之記載偽造,嚴重破壞環評審查的正確性與公信力,撤銷民國90年5月9日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
這是環評法實施以來首度出現已通過的環評案被法院依偽造環評書判刑、且由當初審查通過的機關撤銷環評結論的案例,對環評法有深遠的影響。

老農保護水源 10年抗爭

消息傳來,在外守候的五十多位東山區嶺南里老農相當振奮,他們一直到晚間6點都不肯離去。老農說,抗爭10年就今天最高興,「歡喜掩埋場輸了啦、我們辛苦10年終於成功了,歡喜歡喜今天最歡喜!」也有農民說,聽到這個結果,心情終於可以輕鬆一下,「要回去辦桌」。
嶺南里里長陳顯茂相當激動,他說農民抗爭10年,這些老人家愈走愈老,60幾歲的抗爭到70多歲、70多歲的抗爭到80多歲。許多人去年夏天走完台南縣31鄉鎮苦行,赤腳踩在炎熱水泥地上,快走不下去了還是繼續走。
經過10年老農們都沒想過要放棄。而且最難能可貴的是,嶺南里的老農不是為了自己的土地被徵收才站出來,而是擔憂垃圾場廢汙水會汙染烏山頭水庫,老農最常說的是:「這是影響幾百萬人的水源,為了下一代子孫的啦」。
當天從台北南下聲援的主婦聯盟前董事長顏美娟說:「這是遲來的正義」。公民參與聯盟朱增宏表示,這10年來為了永揚案已付出無法估計的社會成本,這是公民參與的重要學習,公民參與不落實,社會成本會繼續付出。

台南市環保局:撤銷永揚環評結論

張皇珍宣布審查結論全文如下:「依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保署專家會議結論,永揚地質報告期末報告書、地下水模擬作業,環境影響說明書涉及數個事項屬違法不實之記載、或不完全陳述,嚴重破壞環評審查正確性與公信性。
原台南縣政府於民國90年5月9日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因上述理由足以誤導審查委員之判斷、動搖審查結論之可信性與正確性,有條件通過之結讑「不應繼續維持」。她會後表示,審查結論就是撤銷永揚原環評結論。
永揚公司總經理梁泉欽聽完結論後表示,等收到台南市正式通知後會研究進一步動作,他對結論表示尊重,但認為多數委員都是第一次參與這個案子審查,立即做出結論過於草率。

如果沒有既成道路,當初環評會審查嗎?

本次會議台南市環保局開放環保團體、永揚公司進場陳述意見,也開放媒體進場採訪,展現公民參與的精神。梁泉欽說,永揚案經過10年,他跟環保團體一樣希望有一個明快的答案,不要再拖另一個10年,這誰都負擔不起。
環盟前會長陳椒華指出,永揚環評書涉多項偽造,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判決違反環評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載」有罪。
環保署專家會議也在2010年11月23日做出結論,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且場址存在斷層破碎帶。地下水方面的審查結論,顯示場址地下水流向由西邊往東邊流,到場址東側時再轉往東南方。
雙方陳述意見後,環評委員翁義聰當場要求雙方針對88年永揚案環評書送審時的既成道路表達意見。他也問,如果沒有既成道路,環評會審查嗎?(掩埋場如果沒有聯外道路則不能設置)
永揚公司代表回答,「我們還在找89年的檔案,如果有我們會再提供」。陳椒華立刻打出向中央大學衛星遙測中心買的照片指出,87年11月、88年11月5日、 89年1月拍的照片都沒有道路,89年1月29日就有道路。而環評書是88年送件審查,卻偽造有既成道路。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1月30日也判偽造有罪。

偽造環評如不撤銷 業者就更敢亂來

陳椒華說,「來之前我就知道這是決戰的時刻了」。永揚案終於撤銷,讓她對環評委員、環評法重新有了信心,「否則我們很擔心,以後業者環評書亂寫、被法院判偽造了都還不會撤銷,那業者就更敢亂來。」
她說為了永揚案這些年來吃了很多苦,身體不舒服還是堅持找證據,在家裏常抱著環評書、設置許可文件一直找一直找,「我知道一定有希望的,我做田野調看到了真相」。雖然吃了很多苦,她說:「我還是覺得這是值得的」,這個結論讓她覺得這個社會還有公平正義,「讓我有勇氣再走下去」。

行政權責丟給司法 不應該

不過陳椒華說,永揚案也讓她看到行政機關對於通過的環評案的不負責任,已經發現有偽造、經民眾檢舉還不願處理,交給法院去決定,這種態度不應該。
她表示,法院判決環評書造假,環保署或台南縣(市)政府已有足夠理由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如果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信賴就不值得保護。因此台南市政府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後,永揚自然沒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請求台南市政府賠償的道理。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曾當眾承諾環保團體,只要證明斷層通過場址他立即撤銷環評結論、設置許可,但直到他下台並未撤銷永揚案。不過無論如何,他至少守住在下台前並未發給業者試營運計畫、操作許可。
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永揚偽造環評書有罪。去年12月15日台南縣環保局發文請環保署表達意見,環保署回文指出:「如有具體理由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行政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環保署的意見,此次也發揮了關鍵的影響力。
台南縣環保局於99年12月16日舉行「永揚環說書效力討論」,原本村民期待這次會議能撤銷永揚環評結論,但因兩議案未過半數(撤銷環評結論、或另組專案小組審查),沒有結論。今天台南市環評大會則接續再討論。

永揚環評書偽造大事記

關於訴訟
永揚垃圾掩埋場位於台南市東山區嶺南里,面積9.2659公頃,預計掩埋廢棄物每日1000公噸。台南縣環保局在89年5月16日、90年2月12日兩次環評專案小組審查,90年5月9日環評大會決議有條件通過,90年9月25日公告。
嶺南里農民世代種柳丁等作物維生,環評通過前居民竟不知情,得知後村民擔心垃圾場汙染灌溉水源、烏山頭水庫,群起抗議。台南環盟聲援村民,調查發現環評書環評書、設置許可(含試營運計畫書)多處造假,經台南地方法院陳鋕銘、林仲斌等檢察官於95年9月起多次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告雖坦承部分環評內容錯誤,但強調是「誤值」,2009年7月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認為永揚公司偽造環評書事證明確,不服向台南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2010.11.30台南高等法院判決「台南縣永揚垃圾掩埋場」,因偽造環境影響說明書,違反環評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載」有罪。
判處永揚垃圾場業主黃淼湖1年有期徒刑,受託撰寫環評書顧問公司(十山公司)莊豐卿、葉松源等兩人各9個月有期徒刑,被告等人均不得上訴。這是全國第一件因偽造環境影響說明書,依環評法第20條被判刑的首例。
三項有罪理由:
一、聚落與民宅距離部分:業者明知掩埋場離民宅最近只有155公尺,但環評書卻說垃圾場半徑1.5公里無村落。
二、有無既存聯外道路部分:89年場址到縣道南99線之間並沒有道路,但依規定設置垃圾場要有聯外道路,環評書即造假有聯外道路。
三、地震:依台灣地區震區劃分,垃圾場區域是重度地震區,但環說書卻偽造是中度地震區。
另涉環評書造假部分(不能證明業者有偽造或故意不實記載未判刑):
一、依「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規定,掩埋場應避免地下水、伏流水地區。永揚業者委託調查測到地下水位2.6公尺,但在環評書中記載地下水層20公尺以上都無地下水。環保署專家會議也證實場址有地下水。
二、永揚業者偽造民意調查。村民指控業者請村民領鍋子,並未告知為何,之後在問券中自行填入村民贊成意見表以及村民住所,例如嶺南里里長陳顯茂並未領鍋子,但名字卻出現在問券中且表示同意。
三、場址地下水流向應是向南或東南頃斜,流向烏山頭水庫,但業者地質圖錯置開發位置,誤導地下水位向西北或西。環保署專家會議也證實往東南方。
關於環保署專家會議
環保署2009年5月組成「專家會議」,經過1年7個月總計舉行10次會議,2010年11月23日決議: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且場址存在斷層破碎帶。場址地下水流向由西邊往東邊流,到場址東側時再轉往東南方。
環保署之所以舉行專家會議,緣由是永揚公司以800萬元委託「成大衛星資訊研究中心」做地下水及微地震監測。台南環盟於2009年3月向教育部、環保署舉發永揚環評書造假、成大報告不實,包括錯誤判斷場址無斷層通過、誤導場址屬南化泥岩層、隱瞞地下水流速事證等等。
環保署長沈世宏決定舉行專家會議,釐清下列三項爭議:(1)永揚場址地質(是否為南化泥岩層)(2)滲水性(地下水流速)(3)場址是否位於斷層。
※本文同步刊載於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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