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8日

[轉錄] 山也BOT、海也BOT;美麗灣,不美麗。

2011/12/30

山也BOT、海也BOT;美麗灣,不美麗。

文/撒丰安.瓦林及那(成功大學原住民文化交流社成員)

出處 http://hre.pro.edu.tw/zh.php?m=16&c=1325479289

「美麗的自然,需要有人用心照料,我們會擔起責任,為您延續這片美景。」這是準備違法營業的「美麗灣渡假村」所使用的廣告詞。美麗灣BOT案,是台灣史上第一件勝利的環境訴訟,卻也是第一次我們看到政府部門輕視司法的判決,為了財團利益不顧環境、不顧人民,到如此地步。

美麗灣渡假村所在地是台東最美麗的一片天然沙岸-杉原海岸,並且也是阿美族刺桐部落的所在地。這裡曾是孩子們戲水的天堂;是刺桐部落居民的傳統領域,提供部落生活所需的食糧;是所有人不必有任何負擔或考慮就可以輕易接近的自然。當地的討海人為了復育魚群和珊瑚礁的生態,甚至自發的成立了「禁漁區」,希望為魚群留下最後一塊能生生不息的環境。然而,從2005年開始,這片面積6公頃的美麗土地被台東縣政府以BOT的方式,一個月3萬元的租金及2%營收的權利金賤賣給財團,一租就是50年。海灘被工程圍籬層層包圍,不斷運入的鋼筋、水泥,蓋起了五層樓高的觀光大飯店,飯店銳利的在山與海之間劃下一條界線,將公共的自然資源轉為私人財團營利的工具。工程的廢棄土隨著幾次風災滾滾流入大海,掩蓋了水草與珊瑚,當地居民長久以來對海岸的保護因粗糙工程將白費。

民國92年此BOT案發展的初期,台東縣政府規劃的是杉原海水浴場而並非現在的海景渡假村,而進入投資計畫審查後德安開發才提出增建旅館的計畫,房間數量為50間,台東縣政府則於93年7月制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申請須知》,提出最高房間數80間,全區建蔽率10%,容積率30%的規定。

在招商程序後以德安開發公司為最優申請人展開議約程序,並完成簽約。在此過程中德安開發以分割土地的方式規避環評,申請將預定建造飯店之位置從原定海水域場面積中分割出一塊0.9997公頃的土地,以免除「山坡地開發1公頃以上須經環評程序」的麻煩,並要求刪除原申請須知上80間客房的上限,在不斷變更設計規劃後,最終定案計畫內容,使得總房間數來到185間,建蔽率為19.69%,容積率為48.54%,完全違反當初台東縣政府之申請須知內的開發上限,卻在台東縣政府默認且處處全力護航的這種官商勾結情況下,開始了此一嚴重違法卻暢行無阻的開發案。

即使,96年7月9日,環保署認定『本案開發面積應包括旅館主體建物,及其他相關設施如停車設施、海水浴場、戶外設施及沙灘設施,上述設施及活動範圍不可分隔,面積合併計算。』,並認定『目前卑南鄉加路蘭段346-4地號範圍內仍有施工情形,已違反環境評估法第7條,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應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97年1月23日,在環保團體各界人士疾呼奔走下,終於促成訴字第647號判決主文:「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渡假村停止開發行為」;直至99年9月7日高等行政法院再判決臺東縣政府及開發美麗灣渡假村之個人或公司,應停止工程。然而這段時間內,德安開發非但沒有停工,還加緊趕工將第一期的五層樓觀光飯店快速建造完成,台東縣政府更以「已經蓋好了沒有辦法要求『停工』,而核發使用執照與法院判決之停工無關。」為由,仍舊在99年9月21日,核發美麗灣飯店建照及使用執照。

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與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政府部門在推動經濟發展的壓力下,應兼顧原住民生活之自然場域,並在不違反法律、維護生態永續發展的前提而審慎考慮。然而杉原海岸就是當地刺桐部落的傳統領域,部落的聲音卻被漠視,無論是陳情、甚至激烈的抗議,台東縣政府似乎視而不見,滿心歡喜地與財團達成共識,然後拿走土地與財團分贓,施工前甚至與當地人溝通的程序都沒有。台東縣政府罔顧人民的居住權、土地權,更不尊重當地部落的文化主體性,以粗暴的方式進行所謂「促進經濟發展」的開發,然而這是誰的經濟?誰的發展?

近年台灣此類以「BOT」為名、行賤賣國土、圖利財團之實的案件層出不窮,光是杉原海岸及都蘭灣的區域,就有近10個開發案正在徵求投資或是已經在進行。這類BOT、ROT案的法源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法案的精神原本是為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鼓勵民間投資,希望能夠促進整體公共利益的建設開發,然而,卻淪為財團以賤價佔有國土來累積自身資本和財富的方式,而間接甚至大多數的時候是直接的壓迫到當地居民的生活,而這些受到衝擊的大多是在「現今社會結構下」的弱勢族群(要特別強調是因為若不是在現今以貨幣為唯一價值的社會下,他們不該是、也不會是弱勢。),令人感到悲哀的是,這些人沒有好的經濟條件支持生活也就算了,甚至連選擇自己生活的方式、場域的權利都要被剝奪,這是怎麼樣照顧人民的政府?

讓我們回到本篇文章開頭的美麗灣渡假村廣告詞:「美麗的自然,需要有人用心照料,我們會擔起責任,為您延續這片美景。」真的是這樣嗎?大自然需要的是尊重和不破壞,被破壞後的自然再怎麼用心照料,依然已失去了原本的樣貌和生態了不是嗎?台灣地狹人稠,是否還要迷信這種「蓋飯店帶動觀光、帶動地方經濟」的方式繼續踐踏我們這塊已殘破不堪的土地、繼續壓迫原本安居樂業的人民?這件事值得在我們的政府大肆宣揚著建國百年的各式活動之際,好好的思考。

參考資料:

[在地觀點] 美麗灣渡假村BOT案大事記(2003-迄今)與訴訟http://fulafulak.blogspot.com/2011/11/bot-2003.html

2011美麗灣渡假村復工‧民眾版本的紀錄(持續更新中)http://fulafulak.blogspot.com/2011/01/2011x.html

都蘭灣開發案http://fulafulak.blogspot.com/p/blog-page_3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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