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7日

集體貪瀆 東縣41前任現任議員 判刑7至17年


集體貪瀆 東縣41前任現任議員 判刑7至17年
中華民國91年8月17日星期六
記者李光濱╱台東報導

台東縣議員涉嫌小型工程款暨社團補助款集體貪污案昨天宣判,現任縣議會議長吳俊立遭判處十六年有期徒刑,前縣議員、現任卑南鄉長張清忠遭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其他涉案的三十九名前任及現任縣議員也分別遭判處七至十七年不等重刑。

判決書指出,被告係透過包商林義力(已故前縣議長邱慶華機要祕書)從中操作,自八十二年間起,由林義力負責查訪各單位並決定補助款金額後,再發函向台東縣政府詐稱動支小型工程款項。

各議員則索取以現金預付補助款二成現金,多名涉案議員分別收受回扣金額甚至達百萬元以上,所有被告合計得款一千九百萬元。

非法補助社團並從中收取回扣部份,合計貪污金額達六百七十六萬元。

台東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林茂林表示,全案被告共計四十九人,因涉及貪污案遭判有罪者有四十二人,無罪者六人,其中林義力依證人保護法規定免刑。

書記官長林茂林說,縣議員集體貪污案經法官審理認為,涉案的前、現任縣議員中包括現任議長吳俊立、前任副議長現任議員林光雄及前議員現任卑南鄉長張清忠等十六人,因涉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涉職務上收賄罪,二罪均成立,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十二至十七年不等重刑。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條例地方首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者,一審判決有罪,將遭停職處分,因此卑南鄉長張清忠將面臨停職命運,至於縣議會議長吳俊立及多位現任民代,一審雖遭判重刑但不影響現職,仍可上訴,有待二審判決定讞論處決定是否停職。

遭判刑的現任縣議員包括:吳俊立、林光雄、黃秋、林富雄、王清堅、胡新一、蔡義勇、李振源、張茂益、鄭安定等十人;前任縣議員則有楊蕙慈、施向青、郭健平、鄭輝煌、張清忠(現任卑南鄉長)、黃麗香、高清峰、涂成財、王輝賢、吳天福、陳芳雄、郭玉明、林三妹、林正行、高秋德、林昌榮、廖班佳、蘇冠銘、李榮福、陳建明、章進枝、張戍金、董進輝、陳.藍姆洛、謝進福、嚴春雄、林世明、宋坤龍、周雅雯、陳建台、毛司龍等三十一人及縣議會職員陳志隆分別被判處七至十七年不等重刑。

另外,縣議會職員陳志隆因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八年,所得財物新台幣二十四萬二千元應予連帶追繳,並發還給被害人台東縣政府。

至於遭判處無罪的包括林東滿(現任東河鄉長)、王福源(現任大武鄉長)、劉世昌、何孔智、賴景櫻及丁若等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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