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8日

[新聞] 中科三期專題─(3)別人的囝仔死不完?

出處 http://pnn.pts.org.tw/main/?p=8399
胡 慕情 on 2010/09/08

中科三期進駐后里,污染空品、水質與土壤、影響人體健康。但環保署表示「污染風險可接受」而通過環評。廠商更對質疑健康風險的居民嗆聲:「不要把環保無限上綱」、避免阻礙經濟發展;但廠商忽略的是:化學物品造成的健康損害不僅「數字驚人」,人命也不比經濟效益,能夠挽回。

據歐盟執委會REACH法規影響保守推估,台灣每年因化學品造成的健康與生命損失高達7千億元;因職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達GDP的4%、作業場所因化學物質危害的經濟損失也有10億。

其中科學園區成為台灣工業發展主力,引入更多未可知的化學物品,但廠商經常以「商業機密」為由不公開,使其造成的風險與損害難以評估。

台灣是垃圾場

后里居民與環團在最後一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要求環署正視健康風險危機,但他們的訴求並未被重視,中科三期就再度闖關。

台灣環境行動網常務理事、政大公行系副教授杜文苓表示,1997年,TEAN發現竹科承受水體喀雅溪廢水外溢,在製作環境地圖後才發現,高科技產業除廢水問題相當嚴重,勞安及高科技毒性化學使用危機更不可小覷。

杜文苓透露,早期聯電曾發生大火、燒了廠房,廠房在一周後有消防隊員再進去,聞到毒氣後依然暈倒。 當時曾有媒體披露科學園區問題,卻被竹科電子產業工會聯合以撤銷廣告方式威脅,報社被迫登門道歉。杜文苓直指:「高科技看起來光鮮亮麗,但社會與環境的問題並沒有真正在社會上得到重視!」

2001年,TEAN與竹科環保監督小組合作,邀請矽谷毒物聯盟資深策略顧問Ted Smith與處理高科技廢水的問題專家來台進行竹科毒物之旅,台灣動輒2、3百家高科技工廠高度集聚,讓專家相當訝異。杜文苓表示,所有工廠的廢水都集中給一座污水處理廠,根本處理不來;環保署水保處長陳咸亨也坦言:「污水處理廠經常抱怨廠商會多排過量的廢水。」

因高科技污染嚴重,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歐美國家開始關心電子廢棄物送往的東南亞國家的環境狀況;「杜文苓指出,歐盟公約規定企業不能產品中不能測出一些有毒物質跟重金屬,如鎘、汞、鉛、六價銘和兩種溴化阻燃劑,但生產過程中的衍生物卻難以規範。有鑑於此,近年更發展新興化學物質管制政策REACH,重視環境預警與資訊公開原則,以促使產業界的化學物質使用更具透明性與課責性。

而相較於歐盟與美國,台灣缺乏完整化學物質清單與申報機制,導致政府各部門雖有管制標準,卻仍難以從源頭掌握、透過科學方法評估掌握危害化學物質管理。」

「亞洲是生產加廢棄的基地。」杜文苓憂心表示,高科技產業屬全球資本的流動關係,地方難以想像未來發展,政府無從「真正規劃」。以中科為例,原規劃發展奈米,之後卻發展光電,「發展情況視端視國際資本的流動與投資,而非跟地方協商的未來願景策劃,這都使風險更難以掌握」。

制度漏洞

中科三期環評在8月31日再度闖關,環署長沈世宏信誓旦旦保證「風險可接受」。但沈世宏忽略的是,「風險可接受不代表沒有風險」。公衛學者周晉澄指出,中科三期進駐廠商所提供的化學物質不齊全,根本無法完整評估健康風險。

他舉例中科原提供化學物質多達140種以上,其中至少有5%以上的化學原料,是中科「無法掌握」的內容,但在環署通過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中,中科卻僅提供不到一半的化學物質清單。

中科辯駁:「健康風險的評估都有按照環署制定規範進行。」但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系副教授吳焜裕卻指出:「未被建立在資料庫的往往是最重要的物質,環保署的技術規範嚴重低估風險、違反風險評估科學原則。」

舉例來說,光電業放流水含有致癌物全氟化合物(PFOA、PFOS),但這項物質並非光電業使用「原料」,而是化學原料作用產生的衍生物,依據環署的健康風險評估規範,就不須被列入評估。

針對光電水污危害,環署也在8月推出光電放流水標準管制草案,但這項標準卻是和廠商研商而來,意即「廠商可接受、做得到」才管制。環署水保處官員即坦承,「像PFOS和PFOA這些對人體危害頗高的物質,就連廠商自己都不知道究竟是哪些物質交互作用產生的」,因此未能列入管制。這也是環團與居民所詬病的:廠商自己都不能掌握風險的產業,環署怎麼管制、又如何能保證「安全無虞」?


死無對證

目前后里致癌率已相當嚴重,但環署的健康風險卻未考慮當地污染背景值問題,讓居民相當擔憂。

前環委、律師詹順貴指出,當政府無法掌握完整化學清單,加上中科三期未進行居民健康現況調查,未來若發生公害事件,將難以釐清因果關係。值得注意的是,健康風險所應顧及的不只是開發場所的居民。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即質疑:「難道廠區內的員工健康就不必顧慮?」日前韓國三星爆發生產線上工人的疾病與死亡問題,至今未能釐清。詹順貴表示,這是因為勞安與污染的舉證責任仍在受害者身上,受害者權益很難彰顯。台灣最嚴重的公害事件之一RCA就是一例,數十年過去,居民不斷往生,污染因果卻未能證實。

雖環署一再強調「將嚴格監督中科」,但以通過環評並營運中的中科三期后里基地為例,中科三期后里基監督委員會委員陳鴻烈認為,中科放流水中只做「一般性分析」、未監測科學園區「有毒、有機溶劑」,若放任「中科將成為下一個RCA廠」,建議中科必須重點監測並提出廢水處理方案及各廠區廢水處理狀況,但卻被中科局回絕。

2005年世界教科文組織與科技倫理委員會明示,開發應顧及「預警原則」。詹順貴解釋,這代表發展尖端科技跟新產品,開發者「必須證明對人體無危害才能使用」,而非大規模使用、產生公害疑慮再要求受害者舉證。

但從中科三期的健康風險評估看來,台灣的觀念顯然落後。無論環評結論如何嚴格規範,當缺乏預警原則概念、光電廢水部分物質又根本無法解決,政府與廠商的一意孤行,恐讓RCA事件重演而不會停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