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日

[社論] 美麗灣渡假村甘願做小的玄機

作者:許嘉容
2012/06/03
出處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119597

6月2日台東縣政府即將再次審理美麗灣渡假村環評案,然而,此案年初才沸沸揚揚的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其原來的環評違法,應予撤銷,美麗灣公司本來還在考慮要不要聲請國賠,雖言猶在耳,不過旋即發現重新申請環評,反倒是更快速的方法。不過,究竟是「誰」有權審理美麗灣環評案?

環評法第7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及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規定可知,環評主管機關的層級是跟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層級走。

美麗灣渡假村的目的事業是旅館業,旅館業又分為「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從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7款:「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第8款:「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規定可知,二者之區別點在於觀光旅館可以經營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而一般旅館業除非是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營利項目,否則僅能經營住宿及休息業務。

依美麗灣公司所提出的環境影響說明說清楚可知,其營業項目除了「住宿」外,還包含有「餐廳、商店、三溫暖spa、泳池、戲水區、運動區」等相關營利項目,而參照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第12條、第16條規定可知,此些項目皆屬於觀光旅館業才可以經營的項目,故依法條規定美麗灣渡假村應該申請「觀光旅館業」之營業執照。又從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規定可知,觀光旅館業之審議事項係由交通部觀光局為之,所以,美麗灣渡假村之規模既然是觀光旅館等級,就應該以交通部觀光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會轉送給行政院環保署進行環評之審議。

況從美麗灣公司在計畫書中記載:「本公司為提升本案開發能達國際級水準,爭取與全球最大飯店連鎖管理公司Holiday inn合作,希望藉由國外成功經驗提升本案開發...」可知,美麗灣渡假村之規劃及設置應不只是一般旅館業,因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不僅是中央或地方管轄層級之差別,其在營業項目、規模、設備、檢查、監督及處罰上也都高低有別,然其卻僅以一般「旅館業」為申請,難道美麗灣渡假村只是一般「小旅館」嗎?

美麗灣渡假村不僅環評爭議性大,還是個BOT案,法院於判決中亦明確指出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公司是共同開發行為人,故當美麗灣公司自甘居於以「旅館業」申請營業執照,使本案從「申請開發」到「環評審議」都會停留在台東縣政府層級審議時,不免令人對職司審查的台東縣政府產生球員兼裁判的高度質疑。

(作者為律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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