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3 記者胡慕情 / 台北報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月初判決台東縣政府及美麗灣渡假村BOT案「建造無效」、要求業者停工,但21日台東縣建管處卻重新核發建照與執照,縣長黃健庭更喊話年底營運。從業者切割環評、縣府照審、縣府違法組成環評委員通過擴建環評的歷程來看,這些結果不讓人意外,但讓人憂心:「環評已死」成真。
美麗灣開發案在民國93年12月14日 由台東縣府與業者簽訂興建、營運契約,95年3月動工。業者一開始提出的開發面積為0.997公頃 ,規避環評,但後來又提出變更計畫,擴大開發面積至5.9公頃 。
依環評法規定,休閒飯店、旅館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 以上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業者違法開工,且忽略東海岸管理局只能蓋3層樓的建議,完成5 層樓旅館建築、圍起國有土地、不許居民進入,施工過程又將廢棄物掩入沙灘,嚴重破壞珊瑚礁生存。
台東縣府前一批環評委員力擋此案,但後來台東縣府替換環委,換上不符環評法規定背景的環委、通過此案,環團於是提起公民訴訟。美麗灣案,是首次勝訴的公民訴訟,開啟環境權受危害的民眾司法救濟的管道。之後的中科三期訴訟案,更加強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成也中科 敗也中科
然成也中科、敗也中科,儘管美麗灣兩起訴訟都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府敗訴。但台東縣政府卻以「建物已在,須務實面對美麗灣申請國賠或縣府賠錢」為由,打算告到底。
儘管核發建照與使用執照,都必須基於「環評有效」的前提,但針對台東縣府核發建照與使用執照一事,環保局副局長陳信憲強調:「環保局無法幫建管處回答。」陳信憲並說,雖環保署沒有針對美麗灣案另有書面解釋,但就環署在中科三期案的說明,「在判決未最終定讞前,環評結論仍視同有效。」
有趣的是,當記者確認「所以美麗灣案是比照中科三期模式進行?」陳信憲卻又說「也不能這樣說」;環署綜計處科長顏旭明也強調「不能說是比照中科三期」,但不否認「我看台東縣府主張這樣,可能有考量過這問題」,建議民眾循司法途徑,如假處分、暫時停止執行解決。無論環署或台東縣環保局,仍一再強調「尊重司法」。
環署帶頭違法
律師詹順貴嘆氣表示:「告是一定會再告,但這樣有意義嗎、真的尊重嗎?」詹順貴指出,「未定讞前行政處分仍有效」的說法必須視案件類型而定,一般案件可分為給付訴訟、課以義務與撤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是「形成之訴」、一判便溯及既往發生效力;更明白地說,便是「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形成力,無待於『其他行為』之輔益」,意即不須定讞與否,判決始生效力。
但中科三期案件中,環署在第一次環評被撤銷時就以「還能上訴」為由讓廠商繼續營運,之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環署又以開發許可與其無關為由不命停工;台東縣環保局的做法,與環署極其相似。詹順貴表示,台東縣府被判敗訴,突顯開發案「風險很高」,不停工卻比照中科三模式蠻幹,「到時候又是政府威信、廠商利益與環境三輸!」
消失的環保主管機關
杉原灣因中科三期影響,被迫走向司法訴訟循環,到底有誰能夠保護環境?似乎成為天問。(圖皆為部落居民提供)
其實,美麗灣案初始環評敗訴時,台東縣府原本還曾「依法行政」,不僅未發以建照,也不准廠商施工,態度與立場的扭轉,都在環保署對中科三期的強硬態度之後,讓人聯想其相關。但環署失職卻不僅於此。
距美麗灣渡假村約6百公尺 山坡地附近有「黃金海岸渡假村」,此旅館也通過環評,雖未興建,但業者已提出環境差異分析進行變更,若此旅館營運,對東海岸影響極大。依據環評法規定,後開發者應將污染背景值納入參考,但台東縣環保局並未考慮「黃金海岸渡假村」的影響。
而根據縣府及環保署訂定的環委遴選要點等規範,環評委員組成必須涵蓋各領域專家學者,但通過被環團提告的美麗灣案該批台東縣環委中,10位專家學者代表裡有8位清一色都是環工背景出身,已違反相關規定。
當時台東縣府在訴訟宣判前一天舉辦審查會,環團曾北上要求環署以「主管機關」之職介入,但環署並未積極處理。依環評法規定,未通過環評審查即動工已違反環評法,地方主管機關必須立即要求停工,必要時中央可以介入。但環保署在哪裡?
環團感嘆,從細微末節到關鍵時刻,環保署在美麗灣案中完全缺席。日前環署召開記者會宣布,總統馬英九成立環境資源部的政見即將落實,宣稱「可提昇環境品質與生態系的穩定」,但觀其架構,似乎仍以環保署為主導單位。
環團憂心,成立環境資源部要能保護環境,與主事者思維息息相關,若主管機關在環境爭議中總站在財團那方,唯一的「協助」是要人民求助訴訟,成立環境資源部,只是敷衍。適逢五都選舉,正是總統大選的前哨戰,環團呼籲政府在環境爭議中落實「尊重司法」,否則絕對要以選票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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