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

[新聞] 原民區建設條例 土地變更待協商

出處 自由時報 2010-12-2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1/today-life7.html

〔記者邱燕玲、林嘉琪、湯佳玲/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草案」,其中土地使用變更程序部分,日前被環保團體批評可能讓原住民鄉鎮淪為「財團開發場域」,相關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再處理。


環團憂原鄉淪為「財團開發場域」


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環保團體的憂心,也是原民會憂心的部分,他希望關於土地變更的草案內容,未來能有更明確規範;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監事拔尚指出,該條例若通過,恐怕會讓財團乘機進入原鄉,成為原鄉環境破壞的殺手。


仍有爭議的草案第七條:「重大建設投資的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且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及土地使用變更由原民會核定,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的限制。」


第八條則是:「原住民族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應以公辦民營方式,委由當地原住民族地區居民經營。」


第九條規定:「如果要開發的土地屬於私有的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可以跟土地所有人協議,只要載明聯合開發和合作經營,就可以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草案其他重要內容還包括要求政府分五年編列五百億元的「原住民族建設基金」,加速原住民地區建設。


上述草案排除現有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日前被環保團體質疑是「打開大門讓財團進入部落」,導致原鄉淪為財團開發的競技場,傷害原住民的生存權與土地權!


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李根政批評,財團將視該法為通行證,政府一邊在莫拉克風災後開始提出因應氣候變遷應有調適政策,一邊卻任由立委對重要開發案上下其手,該條例將讓財團可與原民聯合開發或合作經營,等於是開了大門讓財團進入原鄉。像是爭議中的美麗灣、都蘭灣周邊、三仙台等,都是國公有土地進行開發爭議的活生生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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