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5日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稿] 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 不利原住民族永續發展

本文出處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6317 2010/12/15

立法院無黨黨團鑑於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以來處於落後狀態,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五條「政府應寬列預算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等公共工程」,提出《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草案)》,期望透過明訂條文和挹注資源落實對原住民族的保障。然草案第七條和第九條內容,不僅無法保障原住民族生存權益,反將因大開國土利用之門,而深化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環境、經濟與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利用不公的現象,並進而剝奪原民族生存、生命與土地權。

第七條 土地使用變更之審議程序期限及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與核定
Ø 自申請人送件至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Ø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使用變更,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九條 重大建設計畫用地之取得程序與方式
Ø 公有土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撥用給民間機構使用
Ø 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人協議,以聯合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供民間機構使用

民間團體分析,上述兩條文將產生嚴重後遺症:
1、重大開發計畫可有效排除土地使用法令限制,原住民鄉鎮將淪為財團開發的競技場,衝擊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領域。例如:爭議中的美麗灣、都蘭灣週邊、三仙台等。

2、規避全盤性國土計畫,在極端氣候的今日等於將原住民族暴露於高風險中。往後任何颱風或地震等天災都能輕易重創原住民鄉鎮,迫使他們遷離原鄉,反而不利原住民部落永續生存和發展。

民間團體提出聯合聲明,共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本週四(12/16)會議上,應審慎並嚴謹審核第七條和第九條之妥適性,避免因財團持續開發、破壞土地,而將原住民族推往社會邊緣並更加弱勢。

聯合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協會、帝雉鄉野工作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千里步道籌畫中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花蓮縣環保工作促進會、野FUN生態實業公司、青平台基金會、社團法人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台灣kanakanavu文教產也發展促進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化作春泥更護花青年行動聯盟、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屏東縣車城鄉後灣人文暨自然生態保育協會、鄉土野生動物基金會籌備處、台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高雄市柴山會、大堀溪文化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新聞聯絡人:李怡蒨 研究員
TEL: 02-23920371 / 0952-70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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