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

[轉錄] 沙灘可以還給人民了嗎?--論國家資產BOT思維

編按:「政府不該出租沙灘,就算自期擔當起促進觀光發展的使命,以沙灘謀利的業者,在沙灘附近取得國有土地或私人土地興建濱海樂園,可以為了園區安全、私人權益圍起樂園高牆,但是就是不該圍起人民擁有的沙灘,業者的利益不該建立在進入沙灘的獨佔上,而是建立在吸引人的遊樂設施與音樂會的娛樂投資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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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nch  2006.7.25
出處 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6265528

TINA很惱人!爆料墾丁沙灘出現危機,讓我原本想貼貼這星期蘭嶼行的美美照片,一下子心情大受影響,於是放下整理秀麗的風光照片,開始啃起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只想弄清楚長期以來心中最深的疑惑。

沙灘,能不能為私人所有?

嗯嗯!東讀西寫,終於打通任督二脈,搞懂了一些!
文章很長,分幾個層次說吧!

先談地權觀念,一個美麗的海灘,其實所有權或管理權分屬不同單位,像墾丁的大灣沙灘,整個道路靠海一側的沙灘區域,其實包括了國有財產局所有的沙灘,還有林務局所有的防風林帶,他們成為土地擁有人與管理者,但是別忘記這塊區域位於國家公園之中,國家公園雖然沒有所有權,但是依然必須考慮生態保護,謹守國家公園法依法行政的管理權。

基本上,全國的沙灘地區,就是漫步在沙灘上可以踏到浪的地方,大概都歸屬國有財產局所擁有、管理,除非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三條,「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換句話說,這座大灣沙灘可以換老闆,從國有財產局手上交由林務局、水利署、或各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管理使用,但是管理者都還必須是公家單位。

政府單位擁有、管理國有財產,其實是一種代行觀念,國有財產是全民所有,意思就是說它不屬於私人土地,土地權益是全民擁有,但是總不能將土地分割兩千三百萬份,分交每一位國民,於是透過革命有了國家,透過選舉有了政府,國家政府在這全民賦予權力下,合法代為擁有、管理這些國有土地,這有點像是集體信託的觀念,人民的土地信託給政府,政府再依法行政,注意是依法喔!不能像私宅主人一覺醒來就決定把房子拆了土地賣了。

全民的土地,屬於全民共有,形同一種公共場所,當然人人都有權去玩耍、視察、督導土地的使用狀況,這是身為土地主人的權力,也是人們進去許多國家公園、風景區不用收錢,或酌收微薄清潔費的原因,想想看回自己家還要被攔被收錢,這像話嗎?但是可以走走看看、瀏覽風光,可不能賴著不走、私自佔據,總不能把別人的22999999份都吞了,這樣會引起公憤,政府當然要代表全民出面管理。

另外,基於公共利益,就是在烤肉、旅遊、練習大輪怪獸等等那些個人娛樂利益之外,更高的公共利益,譬如公共安全、生態保育、國防要務、機構安寧等等,就必須制定法律限制個人的進入與使用,這樣是合理的,畢竟是為了讓大家更好,這也沒什麼好抱怨,總不能到保護區踩死台灣水韭,或是到軍營沒事亂逛。

那麼回到大灣沙灘,一個國有財產、全民共有的公共場所,為何不讓全民進入?

回去看看上述的公共安全、生態保育、國防要務這些限制理由,在大灣沙灘完全不成立,憑什麼限制民眾進入,唯一的原因是因為它租給私人業者,業者基於商業利益,限制民眾自由進入,當然買門票、有消費的例外,那麼這可能就牽涉到業者違法、政府違憲二個層面來考慮。

業者違法、政府違憲!

有這麼嚴重嗎?當然有。
by munch
【這張照片有二個玄機,一個是墾管處同意興建,代表沒有生態顧慮,一個是林務局出資興建,租給業者使用,BOT少掉B,多划算的生意。】

先談業者違法,如果國有土地未經一定程序租用、購買,私人或企業就自行佔據使用,那就是竊佔國土罪。業者可以向林務局承租防風林地興建旅館,但是沙灘部分,究竟是否在承租之列,必須進一步釐清,如果僅承租沙灘前的防風林帶做為營業場所,卻利用地利之便,將後方沙灘私自圍起利用,就構成竊佔國土之實。

那麼業者不租而用,業者違法,政府一旦明知業者竊佔而未依法舉發偵辦,公務人員就是瀆職罪。

如果業者合法租用,甚至依約進行限制民眾自由進出,那麼就必須反過來討論政府將國有沙灘轉租業者的法律,是否有違憲之嫌?

政府將國有沙灘地轉租、轉售私人企業的法源,國有財產局是依循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六條:「國有耕地得提供為放租或放領之用;其放租、放領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邊際及海岸地可闢為觀光或作海水浴場等事業用者,得提供利用辦理放租;可供造林、農墾、養殖等事業用者,得辦理放租或放領。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林務局則是依循森林法第八條規定:「國有林或公有林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之情形:1、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2、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3、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4、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

上述法條賦予政府將沙灘合法組用給業者,那麼必須從二個角度來政府違憲,首先先談政府能不能將沙灘出租的問題。

原本沙灘是國有土地,具有公共場所的性質,使用權力應為全民所共享,一旦轉租並且圍起高籬限制他人自由進入,就形成獨佔現象。 憲法144條明訂:「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

沙灘屬於公共領域,具有滿足人民娛樂需求的性質,一旦從事經營,當然是以公用事業為主。另外,換個角度思考,全台海岸線綿長,但是扣掉懸崖、港口、防波堤、漂流木、垃圾密佈的沙灘,剩下能夠下水親海的地方,實在不多,任何一處沙灘出租,在無可替代下,都會形成一種獨佔現象,憲法為保障公共利益,原則以公營行之。這也就是早期台灣沙灘多為中央託管給地方政府,再拿人民稅金建設,經營上頂多以清潔費為名收取微薄門票的原因。

不能獨佔,成為沙灘不該私有化之因,在現今台灣本島、離島許多風景優美的沙灘,從澎湖沙尾、隘門、山水、青灣,墾丁大灣、南灣,台北翡翠灣,高雄旗津、台南黃金海岸,台東知本..................等等,幾乎全台能下水的沙灘,都朝向出租業者經營的BOT案,造成原本自由進出的公共空間,幾乎全成為私人收費的濱海樂園,那樣的方式如同變相剝削,原本人民所有的國有沙灘,繳稅讓政府運作維護,增添自由休閒的空間,卻換來進入沙灘還要繳費,無異是工作繳稅與休閒繳費的雙重剝削。

在另一方面,縱使政府為增添收入,或是改善經營效率,委由民間經營,那麼必須考慮經濟利基的問題,先看憲法145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在這個條文中請注意二個重點,「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和「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這意思是什麼?它說明沙灘的天然美景與自然地質,歸屬國家所有,縱使私人取得、租用土地,也不能剝奪沙灘美景屬於國家的事實,那業者的利潤不該是壟斷、獨佔自然美景獲取利潤,而是必須投入勞力資本。

換句話說,業者無權圍起高牆,以獨佔自然美景收取門票,剝奪人民對國有財產的權力,他們的利潤應該是創造在娛樂設施的使用上,譬如海景旅館住宿、濱海咖啡飲用、遊憩器材使用,透過這些設施的改善投資,對使用遊客的收取費用,但是不該對不想使用休閒設施,只想在海邊戲水的遊客,進行阻擋或是收取高額費用,就算要收費,也該比照公營事業,只收取整理沙灘的合理費用,負起清潔沙灘的工作。

【企業經營該是以高品質、好口碑取勝,而不是圍起沙灘,讓人議論。】

比照現今山上的國家森林遊樂區,也在森林法第17條中規定:「森林遊樂區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看看用酌收二字,用的多麼客氣,雖然有著公務單位自謀財源的壓力,但是在政府經營國家資產的精神下,也不太敢太露骨的大肆牟利,就算闡明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也不敢直說不玩不准進入的霸道。

那麼,為何國家資產一交到私人企業手上,就完全變了樣,那天墾丁南灣沙灘,從現今免費進入,也發生轉租業者開始限制人民,收取高額費用,民眾會問,為何權力被剝奪?

現今台灣環島的沙灘,都陸續發生遭業者佔用的情形,那樣的現象是極度侵犯人民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力,問題的根源就是產生在國家對人民權益的漠視,政府當然可以宣稱依法,但是執定這樣的法律合理嗎?

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四條:「財政部基於國家政策需要,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經行政院核准,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得互易其財產類別,經財政部與主管機關協議,報經行政院核定為之。」

這條公用財產轉非公用財產的法律,正是政府將國家資產以非公用名義,轉租、轉售企業、民間的法源依據,國家資產並非不能賣、不能租,但是何種理由決定租售?租售給誰?租售後會形成何種傷害?都是必須形成一種公眾討論,畢竟那是人民集體的資產,政府只是代行者,人民有意見,政府何能視而不見,就只在機關同意、政院核準的文字遊戲之間,關著門玩起黑箱作業的國家資產偷渡,在未能考慮民眾休閒需求以及地方居民生活需求的人民權益下,將一處處沙灘出租,形成國家侵害人權的現象。

如果推到極致來說,政府敢不敢將所有國家公園、市區公園、風景遊憩區、森林公園、公立藝文中心等等公有休閒區域,全部以非公用財產名義轉交私人企業經營,在全面性休閒事業壟斷下,只要人民一出門玩,不再有免費、低價的空間,只能任企業收取高額門票,那麼別忘了一個政府的職責,除了照顧人民的食衣住行,還有育樂的責任。

一旦這樣的時代來臨。誰能忍受!

政府不該出租沙灘,就算自期擔當起促進觀光發展的使命,以沙灘謀利的業者,在沙灘附近取得國有土地或私人土地興建濱海樂園,可以為了園區安全、私人權益圍起樂園高牆,但是就是不該圍起人民擁有的沙灘,業者的利益不該建立在進入沙灘的獨佔上,而是建立在吸引人的遊樂設施與音樂會的娛樂投資上。

國家資產是人民的!政府不能遺忘照顧人民的責任,當人民的資產不斷變相交給財團,真的很想問問,沙灘可以還給人民了嗎?

【沙灘是人民的!如國沒有國防機密、生態保育的顧慮,自由進出是人民基本權力!】

TINA很惱人!丟了一個讓人夜半不睡、憤慨長篇的議題,真是.......寫到愛睏了!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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