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

[部落觀點] 台東縣長黃健庭沒說的事~敬請協助轉貼!


踐踏民主法治的台東縣長,沒有資格談民意?!

看完~台東縣長回應「阿常致馬總統的一封信」
原文網址連結 http://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275389165805098
台東縣長故意將美麗灣案分為舊案與新案,
企圖逃避司法所做的違法判決!為台灣立下了最壞的示範!

1.美麗灣案是台東第一個BOT案,94年簽約、94年違法動工,同年12月份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告,該法二十一條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開發應徵詢原住民族同意…..」。刺桐部落阿美族人要求杉原海岸為都蘭灣阿美族人的傳統領域,應徵詢東岸阿美族之同意,至今未回覆。族人四度於總統府遞送陳情書、二次赴監察院、二次監委來台東巡查時皆有陳情,我們數度以公文陳情方式、乃尊重這個國家的法治,但國家如何待我們!為何國家和台東縣政府大談依法行政時,竟無視於原基法的存在呢?它也是經過立法通過、總統公布的特別法,其更甚於一般法及先法、位階在憲法之下,試問「依法行政」是那一條的法?原基法算不算國家的法律呢?與其談依行政,是否應該問中華民國的哪一條法律予許台東縣長黃健庭可規避司法判決,竟可以挑戰司法,讓全台灣的司法界噤聲?!

2.按環評法規,開發面積超出一公頃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97年、99年判決台東縣府及美麗灣飯店敗訴,其理由是「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土地面積,以土地分割方式,分割成每筆小於1公頃 ,各別開發,或以分期施工之方式,以每次施工積小於1公頃方式開發,因其申請開發之整體面積不變,故不論係以上開何種方式開發,對該開發案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均不生影響。」美麗灣案整體開發面積約莫6公頃,不因切割0.997公頃(指主體建築)而免施環評,然而未經環評而核發之建照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為無效之建照。

3.黃健庭在2與3有意強調1公頃是指舊案與6公頃是新案,實在是混肴視聽,莫非這就是傳說中所謂的「技術性」!不管是舊案或新案,其皆是同一個"美麗灣案",由始至終都是6公頃的開發案。92年原先提案是杉原海水域場的BOT案,爾後幾經計畫的變更成海景飯店;期間台東環保聯盟發現"美麗灣案"違法切割、未做環評,幾次要求停工未果,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公民訴訟。按93年「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飯店僅為80間的規模,95年在補做環評期間為擴建規劃別墅區增加範圍,讓二、三期工程從中偷渡(分別在風爭石及刺桐部落前沙灘的所在位置),完全與契約內容的80間不符;其中第三期工程因美麗灣飯店提出零方案、雖從”有條件通過的環評”中刪除,但很清楚,其並非釋出善意而是完全於法(因為超出建蔽率、違反建築法)不能興建。高等行政法院之所以判決美麗灣案環評無效,實在是認為環評內容不實!

4.針對"美麗灣案"台東縣政府應開出的違規罰款,豈止五百萬!分明是避重就輕。美麗灣案從施工開始不斷違法,違反消防、水保,更加可惡的是漠視環團與居民的舉證,任美麗灣丟廢棄物及廢土於沙灘上長達3年之久…..97年杉原護漁協會發現泥流覆蓋北礁,以及因台風關係而祼露的廢棄鋼筋水泥塊,並告知台東環盟、向環保局反應;竟收到該鋼筋水泥塊是「有用資源」公文一祇,天大的笑話,杉原海岸的沙灘成了回收廠!一放竟是3年,期間當地民眾發現磁磚、鐵釘、消防器、水泥椿、水泥塊在沙灘上,刺桐部落也向環保署反應、寫信給營建署,環保署廢管處再次以「有用資源」作為回應,該公務員不僅未將該公文轉發給內政部營建署做後續處理,且試圖吃案;直至99年12月都蘭灣海域阿美族聯合挖掘到170公分以上之水泥塊及鋼筋,在立委田秋堇協助之下,美麗灣飯店才在「建國百年」的3月底完成清運。試問台東縣政府這三年眼睛瞎了、耳朵聾了嗎?這真的是比照「嚴格的標準來監督」嗎?不應該是一再放水,才來大喊台東縣政府苦無財政吧!

5.98年8月10日,高等法院判決美麗灣案為環評無效。當時台東面對著八八風災的肆虐、知本金帥飯店倒榻的景象,相信大家沒有忘記。黃縣長過去擔任立法委員,理當熟悉我國法律、立法或者技術性修法等事,故很難以想像在違法的美麗灣案中要如何「司法歸司法」的道理;相信有更多的民意想問:「我蓋違章建築,也可以和美麗灣一樣耍特權?」、相信更多的父母親要問:「我的小孩犯法,要如何司法歸司法呢?」,罔顧民主法治與價值觀顛倒,身為地方父母官,黃縣長要為社會、教育負起責任?!一方面美麗灣案的訴訟,台東縣府竟與美麗灣飯店聯手,共同為告訴人,身為招商單位、開發主管單因握有資源及公權力,理應迴避;卻絲亳不避瑋以球員兼財判之身分,繼續與民爭訟!在一路全敗的情形下,用上訴來拖延美麗灣的濫戰,不僅是造成生態的無法回復性,對於一天到晚財政吃緊的台東縣政府,明知訴訟漫長,就可以無止盡浪費國家資源,以及人民納稅錢,有公理嗎?

6.美麗灣案在司法上是一路全敗,黃健庭上任後針對美麗灣案是「建物已在,須務實面對」之態度;針對公部門審計部、工程會對於為何規避環評,頗有微詞且認為有失職,黃縣長非但沒有懲處承辦美麗灣案業務的相關公務人員,甚至是找來鄺麗貞的前副手陳金虎擔任秘書,有關美麗灣案規避環評之認定出自環保局長黃明恩之手,然而核發建照的建管處雖以「因應開發需要」而核准開發面積1公頃,但都是於法不容的!(環評法,美麗灣案開發總面積為6公頃,應做環評!)在整個搶建與搶照的過程中,黃縣長能掛保證毫無瑕疵與失職之情事?國賠案一事台東縣長及其團隊豈能脫離干係!

二、美麗灣案與焚化爐不同,97年司法判決書中,美麗灣飯店規避環評、所核發的建照係屬無效(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自不生信賴保護原則。徜若事事依法行政的黃縣長不會不清楚,法院判決「建照無效」等於是台東人免於國賠的救命符,但黃縣長與那更加專業的律師團隊卻迫不急待的再提上訴,且早在99年8月21日核發建照及9月21日核發部份使用執照,然而這臨門一腳才是黃縣長造就台東縣政府及全台東人民不得不國賠的禍源、卻輕鬆地為美麗灣財團解套

第三、按促參法之規定,台東縣政府於美麗灣公司不論於招商、興建、營運、以迄營運期間屆滿由民間將建設移轉予政府前、政府圴有高度參與與監督,係有公權力介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章特別明定政府對民間參與興建及營運交通建設之監督管理,如有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主辦機關得命其改善,或得中止其興建營運之全部或一部。更加專業的團隊錯估了於法可行、有建設性的意見!台東從此萬劫不復,黃縣長您仍然可以每天依法行政沒有選擇,直到完成任職,台東縣民繼續國賠與你何干?對嗎!

7.為政者、為父母官者,既然要爭做台東縣長就要有所擔當,"美麗灣一案"既沒有善用環保局的專業領域,又何來「最嚴格的標準來監督」其違法行為;嘴上說台東無財政,看見違規卻又不開罰單;空有更加專業的法律團隊,於法有據者原住民族基本法、促參法之監督管理藉故不用!再者,司法您走您的獨木橋,我依法行政走我的羊關道,給美麗灣送國賠大禮去!與其不知感恩前人(徐慶元)當替死鬼、僥倖事實既成(徐慶元與美麗灣簽訂合約),黃縣長的為人卻一點都不夠厚道、也不夠長進!

8.台東人當然記得杉原海水域場,更加不會忘記黃縣長如何繼承前代、前前代扼殺杉原海岸之惡行。黃縣長針對三大惡靈百年地標、美麗灣、核廢料議題做了回應,卻始終不願談到阿美族及排灣族,其土地和傳統領域被國家財團竊佔、放有毒核廢料,此等不正義要如何解決的問題。美麗灣案早已判決環評無效、建照無效、甚至命其停止一切施工行為。放諸海內外皆準,司法判決既出,豈有不從者;又藐視民主法治者,沒有資格講民意;但美麗灣案若能終止或停止,相信都比黃縣長滿口的仁義道德、守法經,更能夠展現維護民主法治的魄力。再者,台東不是窮鄉僻壤,在黃縣長的祖先及國民黨來台以前,原住民懂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如何生活及有尊嚴的活著,更加不會無知的以為這世界只有國民黨、中華民國的存在、甚至認同百年地標是一種何等的殊榮;說實在建國百年(實際上只有62年)真得很臭~是慶祝統治百年或殖民百年吧?!最後,給跨口說在任內沒有通過一個開發案的台東黃縣長,打造電影城及綜合休閒所、紅珊瑚國際珠寶城進駐利家工業區!是否為縣內的開發案?!(詳見請看縣刊"哇!我們的台東"100年9月/234期,招商啟動專輯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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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的公文是說,廢棄物不可以丟沙灘;像鋼筋水泥塊等的有用資源才可以埋在沙灘裏啦!
99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判決

新聞報導:美麗灣案環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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