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5日

漂浪島嶼:美麗灣大告官—讓包庇護航者,一個都不能躲


★美麗灣大告官—讓包庇護航者,一個都不能躲★以文找文
munch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1:50:55 | 東部

大地藝術季看花東願景02


台東美麗灣違法開發事件,發展至今,在接連幾件公民訴訟終審下,已經確立先期開發一公頃面積下,興建完成的飯店,屬於不合法的超級大違建。
在訴訟期件,開發業者發現訴訟結果不利,再度緊急送出總開發面積六公頃的總體開發案,將原先已開發的一公頃飯店區包含其中,以大包小,以新開發包藏舊違法,希望透過新環評或再環評,一次讓全案過關。
美麗灣開發業者鑽營、貪婪,屬於財團本性,不幹這檔事,有愧鑽法財團的天生性格。
問題是管制的政府,為何沒有攔阻,一再放縱。
美麗灣不是竊佔、偷蓋,而是在一關關政府審查下過關,卻是一關關過關。
 

從最早2004年美麗灣開發,總開發面積超過六公頃,業者提出先期開發0.99公頃飯店區,可以免作環評,政府如何不知總開發面積達六公頃,早已該送環評,竟然同意一公頃免環評,讓業者動工。
接續,美麗灣飯店開發期間,環境團體已經發現上述違法現象,不斷抗爭、提出公民訴訟,縱使2007年業者補送環評,縣府未依法在環評通過前,勒令業者全面停工,甚至前三次環評皆未通過,業者持續動工,縣府僅開罰30萬,變成環評邊動工的違法現象,直至第五次環評,才有條件通過。
在其次,環境團體針對環評程序、環評內容提出撤銷環評、要求停工等行政訴訟,20109月最高行政法院首度判決美麗灣需停工,顯見美麗灣開發違法,縣府未作緊急處分,竟然在同月底,發出使用執照。
最後,在撤銷環評、要求停工等最終判決陸續定讞下,美麗灣開發已屬違法,但是台東縣政府不依法行政拆除已經建好的違法飯店,甚至以「補作」環評方式,讓違法開發完成的飯店,可以補考過關。
美麗灣一路的開發史,與其指責業者貪婪鑽營,反倒更應該追究政府放縱之責。這件違法開發案,不是突然才被發現違法,而是從開發之始,就被發現、檢舉、抗爭、訴訟,期間任何一個節點,政府都應針對錯誤採取緊急處置,但是在業者執意開發下,縣府竟然像「拖屎連」的發照動工、補送環評、核準使用、重作環評,一路護航業者掩護過關。
到現今美麗灣開發,已經不是單純環境破壞事件,而是對於環境破壞的管制機制,全面崩解的問題,因為美麗灣的環境正義要不回,無異為台灣數以千件的開發案,大開巧便之門。
美麗灣再財大氣粗,依舊必須接受法律管制,問題在執法者的心態與作法,是否依舊枉法詮釋,一心掩護過關。


所以現今重心,不再是業者的鑽營,而是縣府的放縱,抗爭該指向執法的縣府,不只要求監院針對違法過程進行調查,更該針對涉嫌包庇、瀆職的官員,提出刑事訴訟,調查公務員違法失職情事,讓未依法行政、扭曲法律的經手、審核、
決策等官員,面對法律刑期的責任,而不是躲在「依法」背後,繼續「玩法」。
面對司法定讞,台東縣府有太多因應方法可作,應該依法先拆除違建,再行新案環評,或是依台東焚化爐模式,解除BOT契約,再釐清責任分擔,甚至拆除美麗灣飯店,商討移轉焚化爐補償改建飯店可能,太多的補救方法可作,但是縣府只想原地過關。

這個司法底定的時刻,不該錯失,讓業者與縣府藉「再環評」,又想矇混過關,拖過憤怒輿論的鋒頭,隱瞞被揪出錯誤。當所有判決、社會輿論,都已認定美麗灣飯店為違法飯店,先拆除成為依法行政的司法正義,已經沒有再拖或補作環評的空間。
縱使開發業者辯詞不斷,但是面對定讞的法律,台東縣府已無轉圜空間,再不執行拆除,就該集體控告相關官員,發動大告官行動,讓違失官員面對刑法刑責,就算再久,也要討回公道,讓後世官員警惕,不敢有樣學樣,一路枉法,一路護航,毀壞已經夠脆弱的保護環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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