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
上街買東西,結帳時店員說:要購物袋嗎?相信很多民眾此時才想到又忘了帶環保袋,而無奈地說要。只是您可曾想過,這一塊錢,到底去了哪裡?
環保署2002年推出限塑政策,規定速食業者、百貨業者、超市等不得免費提供塑膠袋,所以民眾付費買塑膠袋的錢,就只是直接進入販賣業者的口袋。環保署又為了避免被指控圖利業者,於是要求業者要用成本最接近一元,厚度達0.06公釐的塑膠袋。這些最終成為垃圾的塑膠袋看似數量減少,重量卻增加了,整體限塑效果並不佳,反而讓販賣業者樂不可支。
然而這失敗的限塑政策,其實只要納入環保署的四合一回收制度,問題就解決了。所謂四合一回收制度,乃結合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概念,規定經政府公告為應回收物(如寶特瓶)的製造業或輸入業者,要負責其產品廢棄後回收的責任。生產者要履行回收責任,必須按其產品銷售量或進口量,繳納一筆回收清除處理費到環保署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然後環保署再根據回收處理量,把從生產者手中收取過來的錢,補貼給回收、處理業者;於是這筆涵蓋收集、貯存、分類、運送、處理等成本的錢,就會透過市場機制,部分流進拾荒者以及政府清潔隊的口袋,而能夠結合社區民眾、地方政府、回收處理商的力量,促進資源的回收。
環保署向生產者收取的費用,生產者自然會透過定價轉到消費者身上,讓實際上使用、廢棄該產品的消費者負擔回收處理成本,因此可落實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促進資源回收過程的公平正義。這筆支出如果高到讓消費者覺得心痛,就可減少不必要消費,達到源頭減量的效果。
雖然生產者可將這筆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但不見得能夠完全轉嫁,因為在市場競爭壓力下,如果其產品回收不易或有過多包裝而必須要負擔較高的回收處理費,其定價可能會影響市場競爭力。所以這樣的壓力也能促使生產者設計出更容易回收的產品或減少包裝。近來有些瓶裝飲料的瓶身重量減輕,可能就要歸功於這樣的回收制度設計。
四合一制度至今成效還算不錯,但環保署的限塑政策,卻沒利用這個制度。根據環保署2008年的推估數字,國人每年塑膠袋用量高達180億個,如果能夠將塑膠袋公告為應回收物,那麼每年將有高達百億以上資金進入回收體系,足以讓環保署掌控所有生產塑膠袋而必須付費的業者,同時促進塑膠袋回收;環保署更可合法地把這塑膠袋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費率提高到一個5塊錢,真正達到限塑效果又不會有圖利問題,這難道不是更好的作法?
※ 本文轉載自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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