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漂浪島嶼專欄】爛戲 美麗灣
其實美麗灣飯店早該拆了!業者鑽營,政府護航,才讓開發爛戲一再拖棚。
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針對美麗灣撤銷環評一案,作出終審,當時已無環評基礎的美麗灣飯店,就已經是大違建,依法必須拆除,環保律師詹順貴也提出「一切歸零!」的拆除呼籲。
拖延至今,全是台東縣政府弄出個死當再補考的「再環評」,在荒腔走板的審查下,美麗灣開發案有條件通過,讓纏戰八年的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又對「再環評」提出撤銷訴訟,等待最終結果。
美麗灣是一場開發爛戲,一路下來,財團鑽營,政府護航,成為爛戲的二大主角。
近日,針對「停止開發」的行政法院裁定,業者大吐苦水,根本是刻意放出風聲,試圖影響「撤銷再環評」的判決。因為當2012年撤銷環評判決定讞,一個沒有環評基礎的開發案,根本不該動工,環保團體委請詹順貴律師提出停工處分裁定,高等行政法院以持續開發將造成無可恢復的破壞,裁定全面停工,業者再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以同理駁回抗告,最終裁定停工。
停工,完全合理!縣府、業者也清楚沒有環評基礎下,根本不可能動工的事實。現今,透過媒體放出裁員,員工會失業,以及一旦業者提出國賠,台東縣民將分擔背負債務,此舉可視為透過媒體放風聲,嚐試想影響最關鍵的「撤銷再環評」的行政判決。
針對員工失業的問題,社會必須關心勞工權益,但是該負最大責任的是美麗灣飯店。因為從來沒人反對美麗灣蓋飯店,完全是反對蓋在不應興建的沙灘旁,並且一路鑽營違法,至今面臨開幕遙遙無期,員工權益受損。甚至「再環評」一旦撤銷,必須依法拆除,發生勞工失業的問題,都是企業該自行負責,而非藉以轉成指責社會反對不當開發的藉口,博取同情。就像近日連續爆出假米、假油事件,企業本身作假造成經營危機,如何有臉搬出勞工失業,來期待社會寬容,繼續接納假米、假油。
美麗灣開發案,從一開始經營海水浴場的BOT案,移花接木蓋飯店,其實對台東旅館業界早是不公平競爭,憑什麼別人守法在市區建飯店,客人還要搭車到杉原海岸,美麗灣飯店就蓋在沙灘旁,搶盡一切便宜。如果當初美麗灣飯店一樣守法在市區興建,一樣公平競爭,創造就業機會,如何會面臨抗爭連連,勞工失業的窘境。
其次,針對國賠官司,業者宣稱一旦「再環評撤銷」,將以縣府發出開發許可,導至企業損失為由,未來將提出十一億國賠。受害企業提出國賠,自是司法權益,但是一旦國賠成立,不單是政府賠錢的問題,而是必須追究為何縣府在違法開發、撤銷環評下,執意發出開發許可,其中有無瀆職包庇的刑責。
近年,台東縣幾乎已成國賠大縣,從台東焚化爐的縣府決議不營運,判賠19多億,知本金帥旅館搶救不力造成倒塌,判賠1千3百多萬,再到美麗灣飯店國賠案,台東縣府連連出包,動用巨額國民納稅錢賠償,現今不能只賠錢,卻不見公務員懲戒與刑事責任,懲處相關失職官員。
另外,在業者責任部分,2012年美麗灣開發撤銷環評的判決中,一項很重要的原因是「生態調查不確實」。環評計劃書中的生態調查,完全是由業者付費委託生態公司進行,調查數據出現疏漏,導致環審在錯誤基礎上,作出錯誤結論,讓縣府發出開發許可,業者必須背負一定比例的責任。
甚至一旦在等同公文書的環說書上,發現業者有刻意誤導、疏漏,或是作出不實記載,影響環評審查,業者之惡造成錯誤,根本沒有提出國賠的理由,同時也必須調查此一行徑,是否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刑責,法院必須因犯罪事證發現,以職權提出訴訟。
再者,美麗灣開發案爭議八年,纏訟不斷,縣府、業者屢屢敗訴,業者明知開發案具高度爭議,並且歷經撤銷環頻、停止開發判決,還是不顧風險,不斷加碼興建,一旦撤銷再環評判決定讞,面臨拆除,理應自負虧損。這種遇險不避的執意投資,就像闖紅燈被車撞,都是違法者自行必須負擔的責任,如何厚顏國賠。
美麗灣開發案八年下來,已經從社會憂慮生態破壞,形成人民對政府執法的不信任,折損的政府威信,損失如何計價?過程中環保團體的疲累,在地居民的壓力,甚至一波波社會抗爭的動盪,又豈是可以估算的消耗折磨?
對於業者,違法開發在先,玩法環評在後,已讓社會風評不佳,重創企業形象,信譽損失更難計算。再不及時懸崖勒馬停止開發,再以國賠訴訟,脅迫社會妥協,只會讓人更厭惡一個企業的不良嘴臉。
美麗灣開發爛戲該終止,不只終止人民看爛戲拖棚的厭惡,也該終止後續開發案,想循美麗灣模式的鑽營投機心理。
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針對美麗灣撤銷環評一案,作出終審,當時已無環評基礎的美麗灣飯店,就已經是大違建,依法必須拆除,環保律師詹順貴也提出「一切歸零!」的拆除呼籲。
拖延至今,全是台東縣政府弄出個死當再補考的「再環評」,在荒腔走板的審查下,美麗灣開發案有條件通過,讓纏戰八年的環保團體、在地居民,又對「再環評」提出撤銷訴訟,等待最終結果。
美麗灣是一場開發爛戲,一路下來,財團鑽營,政府護航,成為爛戲的二大主角。
近日,針對「停止開發」的行政法院裁定,業者大吐苦水,根本是刻意放出風聲,試圖影響「撤銷再環評」的判決。因為當2012年撤銷環評判決定讞,一個沒有環評基礎的開發案,根本不該動工,環保團體委請詹順貴律師提出停工處分裁定,高等行政法院以持續開發將造成無可恢復的破壞,裁定全面停工,業者再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以同理駁回抗告,最終裁定停工。
停工,完全合理!縣府、業者也清楚沒有環評基礎下,根本不可能動工的事實。現今,透過媒體放出裁員,員工會失業,以及一旦業者提出國賠,台東縣民將分擔背負債務,此舉可視為透過媒體放風聲,嚐試想影響最關鍵的「撤銷再環評」的行政判決。
針對員工失業的問題,社會必須關心勞工權益,但是該負最大責任的是美麗灣飯店。因為從來沒人反對美麗灣蓋飯店,完全是反對蓋在不應興建的沙灘旁,並且一路鑽營違法,至今面臨開幕遙遙無期,員工權益受損。甚至「再環評」一旦撤銷,必須依法拆除,發生勞工失業的問題,都是企業該自行負責,而非藉以轉成指責社會反對不當開發的藉口,博取同情。就像近日連續爆出假米、假油事件,企業本身作假造成經營危機,如何有臉搬出勞工失業,來期待社會寬容,繼續接納假米、假油。
美麗灣開發案,從一開始經營海水浴場的BOT案,移花接木蓋飯店,其實對台東旅館業界早是不公平競爭,憑什麼別人守法在市區建飯店,客人還要搭車到杉原海岸,美麗灣飯店就蓋在沙灘旁,搶盡一切便宜。如果當初美麗灣飯店一樣守法在市區興建,一樣公平競爭,創造就業機會,如何會面臨抗爭連連,勞工失業的窘境。
其次,針對國賠官司,業者宣稱一旦「再環評撤銷」,將以縣府發出開發許可,導至企業損失為由,未來將提出十一億國賠。受害企業提出國賠,自是司法權益,但是一旦國賠成立,不單是政府賠錢的問題,而是必須追究為何縣府在違法開發、撤銷環評下,執意發出開發許可,其中有無瀆職包庇的刑責。
近年,台東縣幾乎已成國賠大縣,從台東焚化爐的縣府決議不營運,判賠19多億,知本金帥旅館搶救不力造成倒塌,判賠1千3百多萬,再到美麗灣飯店國賠案,台東縣府連連出包,動用巨額國民納稅錢賠償,現今不能只賠錢,卻不見公務員懲戒與刑事責任,懲處相關失職官員。
另外,在業者責任部分,2012年美麗灣開發撤銷環評的判決中,一項很重要的原因是「生態調查不確實」。環評計劃書中的生態調查,完全是由業者付費委託生態公司進行,調查數據出現疏漏,導致環審在錯誤基礎上,作出錯誤結論,讓縣府發出開發許可,業者必須背負一定比例的責任。
甚至一旦在等同公文書的環說書上,發現業者有刻意誤導、疏漏,或是作出不實記載,影響環評審查,業者之惡造成錯誤,根本沒有提出國賠的理由,同時也必須調查此一行徑,是否涉及「偽造文書」、「詐欺」等刑責,法院必須因犯罪事證發現,以職權提出訴訟。
再者,美麗灣開發案爭議八年,纏訟不斷,縣府、業者屢屢敗訴,業者明知開發案具高度爭議,並且歷經撤銷環頻、停止開發判決,還是不顧風險,不斷加碼興建,一旦撤銷再環評判決定讞,面臨拆除,理應自負虧損。這種遇險不避的執意投資,就像闖紅燈被車撞,都是違法者自行必須負擔的責任,如何厚顏國賠。
美麗灣開發案八年下來,已經從社會憂慮生態破壞,形成人民對政府執法的不信任,折損的政府威信,損失如何計價?過程中環保團體的疲累,在地居民的壓力,甚至一波波社會抗爭的動盪,又豈是可以估算的消耗折磨?
對於業者,違法開發在先,玩法環評在後,已讓社會風評不佳,重創企業形象,信譽損失更難計算。再不及時懸崖勒馬停止開發,再以國賠訴訟,脅迫社會妥協,只會讓人更厭惡一個企業的不良嘴臉。
美麗灣開發爛戲該終止,不只終止人民看爛戲拖棚的厭惡,也該終止後續開發案,想循美麗灣模式的鑽營投機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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