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6 06:57:26 台灣立報 記者呂淑姮台北報導 |
針對日前立委高金素梅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一讀通過的《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草案,5日共有42個民間環保、原住民團體共同連署反對草案第7、9條,並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原住民團體與環保團體5日以台東美麗灣飯店開發案造成東海岸阿美族生存權與文化權的衝擊為例,要求刪除《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草案》中有關土地使用變更的條文。
建設條例 誰的利益?
▲原住民團體與環保團體5日以台東美麗灣飯店開發案造成東海岸阿美族生存權與文化權的衝擊為例,要求刪除《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草案》中有關土地使用變更的條文。
建設條例 誰的利益?
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秘書長歐蜜‧偉浪說,部落族人憂心6日進入政黨協商的建設條例草案,是否會通過族人認為「政府替財團開後門」的條文。
族人憂心的條文包括「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土地使用變更,不受非都市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限制」,以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人協議,以聯合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供民間機構使用」。
歐蜜‧偉浪認為,只要建設條例一通過,等同於把部落族人趕出部落,族人沒有能力跟財團鬥,也看不懂官方的文字遊戲。
長老教會代表則呼籲,財團本質就是「不跟在地溝通」,美麗灣殷鑑不遠,要高金素梅真正從原住民利益出發。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監事拔尚則說,財團開發山林,得利者只有極少數人,原住民族經濟基礎建設和「財團建設」不該混為一談,拼裝成一個條例。
把自然留給大家
把自然留給大家
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理事長黃瑞茂,對於內政部在此條例的把關不以為然。他認為條例根本就是「原鄉版的都市更新」,但內政部竟不顧財團在原鄉開發、使原住民流離失所的狀況下輕描淡寫「有政策考量則本部無意見」,相當不負責任。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詹順貴則說,條例有違反憲法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嫌。
立委田秋堇、綠黨召集人潘翰聲皆表示,原住民並非不要建設,但崩解國土、讓原住民流離失所、財團得利的開發,要嚴正抗議。
在台北召開記者會同時,台東美麗灣刺桐部落族人5日也齊聚台東縣府前抗議,並遞交陳情書,要求台東縣府、美麗灣度假村停工。縣府由建設處、觀光處、原民處接下陳情書。
美麗灣現場 縣官傲慢
美麗灣現場 縣官傲慢
台東縣府不斷表示,美麗灣度假村4日起再度施工是依法行事,縣府也是依法行政;當部落族人問及縣府究竟是依哪一條「法」來「依法行政」,縣府則不予回應,閃避問題。
更誇張的是,刺桐部落族人提出《原住民族基本法》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時,台東縣府人員認為,「原基法沒有子法無實質效力」、「與國家衝突之法」,並不理會。
共享自然不應標價
共享自然不應標價
刺桐部落族人林淑玲說,行政院原民會曾建議部落族人和美麗灣度假村共管海岸,但族人認為海岸為傳統領域,不該開發破壞、更不願與財團共管。
■美麗灣度假村再度施工,刺桐部落族人林淑玲問,為何國家訂了《原基法》都可以不遵守,正義何在?她也問道,在原基法20條中「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原民會何時可以做到?為何國家訂了法律政府都可以不遵守?正義何在?
地制法滅原鄉
■美麗灣度假村再度施工,刺桐部落族人林淑玲問,為何國家訂了《原基法》都可以不遵守,正義何在?她也問道,在原基法20條中「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原民會何時可以做到?為何國家訂了法律政府都可以不遵守?正義何在?
地制法滅原鄉
5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地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因民國99年5都合併,高雄桃源、那瑪夏、茂林,台中和平、台北烏來,5個原住民鄉鎮的公法人地位遭到剝奪。立委孔文吉、黃昭順、呂學樟等3人提案,建議修正地制法第1條、第7條之4、第87條之4等條文。
孔文吉認為,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基法管理而非地制法,在目前鄉長變區長、原鄉沒有代表可以選的狀況下,官派區長是否可以確實了解地方民意?改制後鄉產與公有保留土地都要一併交由市府管轄,「區」不再擁有支配原鄉土地的權力。
這5個被消滅的原鄉中,有3個是莫拉克災區,族人要顧及生活、救災、還要同時應對升格後帶來的影響,顯見中央並沒有實地體恤民意。
政府態度不聞不問
政府態度不聞不問
孔文吉也批評,內政部對立院的書面回覆令人完全無法接受,尤其是不接受原鄉暫時區隔於五都之外的說詞:「基於行政區完整性、因為都會區需要有工商活動地區帶動經濟發展,更需要有生態環保區加以平衡,原鄉改區後可獲得直轄市資源挹注。」
立委黃偉哲、楊仁福也說,目前原住民族人最擔心的就是,在自治法還沒通過之前、5都合併之後,財團大舉進駐,鄉產和土地的使用權卻已經在5都市府手中,「區」是拿他們沒辦法的;政府是否有過度期的應對措施?
但內政部長江宜樺認為,目前還只是100年工作日的前幾天,縣市整併工作還在進行中,應無土地或鄉產轉移等疑慮:「地制法層面也沒這麼複雜。」顯見不太清楚原鄉土地消失狀況。但江宜樺承諾,會盡快在部裡成立專案小組,請原民會一同研議解決之道。
原民會則再度表示,消失原鄉問題,可待將來自治法通過後一併解決。副主委林江義說,原基法非地方制度作用法,是母法非子法。關於原住民地區的保留地「主管機關」,林江義在內政委員會詢答時說:「主管機關是原民會,族人不用擔心。」
但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監事拔尚駁斥此項說法:「既然如此,那原民會為何遲遲不將子法訂出?地制法明顯違背原基法精神,原民會為何也不代族人發聲?還有,土地主管機關是原民會,但如何使用的決定權卻在市府手上!」中央議會裡官員推責任、搞不清楚狀況,但地方政上的原鄉土地之爭,部落族人卻總是站在第一線擋子彈,對照之下相當荒謬。
新聞來源:台灣立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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