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8更生日報 記者何國豐/報導
台灣的原住民保留地問題,緣起於清朝同治十一年(西元一八七二年)沈葆楨實施開山撫番,始有漢人零星侵墾原住民族生活的山地。日據時代(一八九五年至一九四五年)將原住民族生息的「山地」宣告為「官有」;其中,「高砂族保留地」面積約廿五萬三千七百餘公頃。
保留地問題緣起
台灣光復後,「高砂族保留地即改稱為「山地保留地」,五十七年至六十四年辦理山地保地總登記,將所有權登記為國有,土地登記簿上註明為「山地保留地」,總面積為廿四萬六百卅公頃。
七十九年將管理辦法修正為「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八十四年名稱再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本辦法將原住民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後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十年方可取得所有權,修正為五年。
發起還我土地運動
七十七年及八十二年間,原住民族發起三次「還我土地運動」,政府因而於七十八年十一月訂定「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簡稱「增編原則」,規定凡原住民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前繼續使用其祖先遺留之土地,可向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經公有土地機關同意即可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後續為處理原住民族居住用地不足,於七十八年十二月核定「台灣省山胞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山胞保留地要點」,凡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由鄉鎮市公所勘查、審查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及劃為原住民保留地,供原住民居住之用。
政院同意展延時程
上述增編原則與劃編要點於七十九年開始實施,因原住民地區資訊不足等因素,導致八十八年以後仍有部分原住民符合增劃編原則或要點規定,而未能申請,遂於九十六年提出「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計畫至一百年底止。
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期限到今年底屆滿,光是花蓮縣就有超過五千五百件申請案待會勘。十月初,在立委楊仁福強烈要求下,行政院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展延「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計畫」時程,申請受理延至一百零三年,全部計畫延至一百零五年。
出處 http://www.ksnews.com.tw/newsdetail.php?n_id=0000247075&level2_id=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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