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麗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媒體報導事項回應說明
有關美麗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部分媒體報導內容本府澄清說明如下:
委員迴避問題: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暑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環署綜字第1010106976A號令規定本案本府應迴避之人員為:主辦單位(觀光旅遊處)處長、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本次出席審查會議之許瑞貴委員為建設處處長、黃明恩委員為環保局局長、劉榮堂委員為農業處處長,均非屬上述規定應迴避之委員,故此3位委員均無迴避之問題。
101年12月22日召開「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會,經出席審查委員討論決議:7票有條件通過,1票修正後再補,本次審查會議出席委員8員,已超過全體委員半數,7票有條件通過已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故本次審查會議結論:有條件通過。
本次審查結論內容: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復與所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必須落實履行承諾事項,並應落實監督機制。
(二)本案開發單位未來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時,確實履行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及上述所附負擔後,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本府本案開會通知單所附議程表亦已明確說明問題與討論結束後開發單位及旁聽民眾、團體離席。會議當時因部分旁聽民眾為阻礙會議進行,鼓譟、叫嚷不願離開會場,導致會議無法進行,為避免衝突擴大及俾利會議程序順利進行,遂另覓會議場所進行委員討論並非密談,與程序規定並無不合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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