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政府財團聯手擺爛,美麗灣飯店你住得下去?
發稿時間:2010/9/6
作者暨新聞聯絡人:林淑玲(阿美族刺桐部落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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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myhouse950@hotmail.com
內文:
【美麗灣飯店不應施工】
位於台東杉原海岸的「美麗灣飯店BOT開發案」,在開發初期沒做「環境影響評估」就先行動工,即便在2008年6月份環評「有條件通過」,台東環保聯盟與東海岸阿美族族人仍然聯合向高雄行政法院檢舉,並提起「環評無效」之訴。本案去年(2009)8月份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飯店敗訴。該開發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建管課)與開發單位(美麗灣飯店)因不服判決,提起再上訴,今年(2010)5月份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為發回更審,目前仍在審理中,並應遵照2008年元月份「命美麗灣飯店停工」之判決,應停止一切動作,不應該有工人進出工地施工。
【縣府與業者聯合擺爛,違法動工】
不過,今年工商時報的報導聲稱明年(2011)將開始營運,4月份環保署行主計網站發新聞稿表示,邀請民眾行使監督權一同監督美麗灣飯店,證明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及美麗灣飯店不可有任何動工事宜。沒想到今年8月份起,美麗灣飯店開始有工程車頻繁出入,疑似有動工之嫌,民眾欲入內行使監督之權利,卻不得其門而入,遂向環保局陳情及檢舉,一同行使監督之權。最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與環保局人員隨同,而監督單位環保局在於有無動工之部份,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認定」為由,僅做勘查檢驗單,但這中間仍有許多地方,令民眾相當不解!條列如下:
第一、動工的定義為何?(請「行政院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回覆)
第二、若動工的話,是哪個單位的權責,罰則為何?
第三、為何環保署承諾由每週勘查美麗灣飯店,從七月份起改為每個月一次呢?
第四、依據美麗灣的施工人員宣稱:由於流浪漢闖入造成警衛人員的安全問題,故從8月19至26日更換照明燈設備及壞損的燈泡;至於將走道清潔或打掃等工作是因為先前流浪狗身上的跳蚤叮咬警衛人員的關係.。
第五、如果只是以上的部份,那麼監視器或客房照明的測試,警報器的測試,抽水系統的測試等,算動工嗎?
第六、其他疑點是位於台11線旁的三塊玻璃,及新畫的停車格線
第七、先前對於環保署綜計處所發佈之新聞稿中提供的照片,一直認為是選擇性拍攝;與環保局人員一同勘查美麗灣時,該名環保人員依然採取隨性拍攝,無前後對照組可言,要如何判斷其有無動工?
(以上第四點至第六點,卻因9月4日(星期四)起拆除鐵皮圍籬一事,不攻自破)經9月5日巧遇
卑南鄉公所建設課前來美麗灣視察民情並說明:「美麗灣欲申請無妨礙公共設施,以利使用執照之申領」,更加肯定其動工之理由。
邀請民眾監督美麗灣飯店之機制,有待改善;民眾實際參與並行使其監督權竟發現環保署的監督機制沒有提供檢舉專線及窗口,要求將勘查照片與結果,上載於網站時,都以內容涉及私人產業為由,而遭到拒絕,由此證明此監督並無任何公信力,應為檢討之必要。
關於動工之定義環保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其定義,筆者給予尊重。故請環保署依95年12月13日公文環署綜字第0950082441號函依法行事,明確做動工之認定。本人認為應尊重行政法院之判決,判決確定前不應為任何動工之行為,地方政府應尊重監督單位環保署之權利,不該為所欲為。
身為東海岸阿美族人,在此嚴正抗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台東縣政府建管課)及開發單位(美麗灣飯店),對於動工之行為有以下聲明,也請國家、社會還原住民族正義。
第一點:原住民族基本法為憲法所保障,乃原住民族行使權利時的唯一依據,刺桐部落阿美族人為捍衛部落生活空間及文化權及生存權,於2008年起向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原民會陳情至今懸而未決,由此可看出,馬英久總統於去年承認原住民基本人權公約,並未真正落實於各政院及各部會及地方;原住民族之權益往往非訴諸於訴訟(台灣泰雅族斯馬庫斯部落櫸木事件、日本北海道愛努族二風谷水庫),此正義不被彰顯,消耗國家及個人資本,乃人權上的一大退步。
第二點:依據原基法第21條(註一),我們無法忍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以發展台東經濟及觀光為名,實際上是?牲原住民族及台東居民的生活空間、土地與海洋。我們甚至認為台東縣內的BOT政策,已壓迫東海岸阿美族於生存權與文化權的權益。其事態之嚴重性,我們主張美麗灣飯店BOT案不該視為個案來處理,東部沿岸地區不只有一個開發案!尚有娜魯灣飯店、黃金海渡假村、杉原棕梠海飯店、三仙台BOT案,以及蠢蠢欲動的都蘭鼻、水往上流、都蘭林場(月光小站附近)等開發案,不管是上述的何種開發案,都是在未徵詢當地居民的狀態,違反民族意願之下簽訂的。刺桐部落阿美族人曾於2008年為捍衛自然主權(包含土地與海洋),抗議美麗灣飯店侵佔阿美族傳統領域,有三百多名的東海岸阿美族人嚮應並連署還我自然主權宣言,還我土地運動。我們是善良的阿美族人,但並不代表我們是沈默的民族,我們也可能是下一個反圈地政策的大埔鄉民、或者捍衛自身健康安危的雲林居民。
第三點:刺桐部落阿美族人嚴重抗議國家處理中科三期之作為,因為其已直接影響地方政府變相鼓勵美麗灣飯店動工之事宜。從美麗灣飯店於2010年3月之工商時報報導、台東縣政府於同年7月、8月之報導,都已造成在地居民即將面臨失去土地的不安與恐懼,其中刺桐部落阿美族人林姓的土地,竟是美麗灣飯店的第二期旅館預定,近高齡八十歲之林姓阿美族人年輕時,於日據時代曾為逃避飛彈轟炸,被迫離開家鄉四處遷徙,最後落腳於伽路蘭時,卻又因為國民政府為興建志航空軍基地,而輾轉又回到刺桐部落,如今又必須面臨讓財團圈地之命運,三度迫害,試問國家正義何在?
第四點:阿美族自古以來就有大洪水與海嘯之說,刺桐部落也是在各政權的土地政策影響下而產生的部落,若非生活空間受壓迫,不然絕不會輕易居住於低海拔地區;深知大自然變化的阿美族人,據悉60年前,東海岸曾發生過大海嘯,海浪打在現今美麗灣飯店的上方,這不禁讓人聯想去年八八風災帶來大量漂流木之情形,阿美族長老看著海岸長年被海浪侵蝕,無不認為美麗灣飯店直接貼於沙灘地面建築,勢必影響旅客居住的安全;我們憂慮美麗灣飯店應變天災的機制,舉例來說去年莫拉克颱風時,未於漂流木災害發生第一時間來做相關處理,而延宕至12月份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建管課來解決。相反地;當地富山社區發展協會自發性的協助政府清理漂流木,召募志工,一切費用自行吸收;為了能夠將漂流木運出,行經美麗灣飯店時,該飯店之經理以「妳不讓我過,我也不讓妳過」(協會理事長不讓美麗灣過關)為由,拒絕通行。協助政府清理漂流木為民眾應當之事,但我只看見私權凌駕於公權的傲慢態度。
第五點:我們無法接受美麗灣飯店的污水零排放的機制,可不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其將危及海洋生態的生存以及賴此維生的海岸居民的健康,事態嚴重;民眾無法確實掌握此機制就無法行使監督之權,等同於環保署「邀請民眾監督美麗灣飯店有無動工」一般,毫無公信力可言,無人民可信賴之處;我們甚至懷疑美麗灣的地下污水處理廠所排放之廢水是直接排放在沙灘上(游泳池的預定地),而北側的廢水幫浦與今年年初施工的橋樑補強之工程加設排水溝有什麼樣的關係,令人擔心。
第六點:身為刺桐部落有自覺的阿美族,應守護原住民文化與依存自然生態所洐生的文化,免受其污染與破壞。刺桐部落捍衛美麗灣飯店基地為部落傳統領域,乃實施部落傳統祭儀領域之範圍,現今杉原禁漁區亦為部落傳統領域,為神聖的風爭說傳說地。以長遠來看,BOT的50年對於現今文化的保存無疑是一大影響,我們不能剝奪下一代子孫之權益,既然傳授子孫漁獵、採集之技能,卻因為受污染而不能食用;在告訴子孫海中世界有多美麗時,卻看不見海洋生物的存在,我們無法承受如此之痛。為此我們希望政府在未解決阿美族傳統領域之問題以前,應保持現有之狀態,再次呼籲台東地方政府錯誤之政策所帶來之損失,不該轉嫁、不該由阿美族人來承擔,我們主張對我們的傳統領域及土地有權利,必要時將以訴訟之途徑請求國家歸還阿美族民族之權益。
(註一)原基法第 21 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這無關原住民族基本法 可以開發的地方就是可以開發 不可以開發的地方就是不可開發 這是利用都市計劃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來訂定 如果真的不想讓他開發 就依法改分區或用政治解決-就是找民代 圍路部讓通行 破壞施工 述諸報紙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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