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0日

[轉錄評論] 美麗,不要轉彎

2012-06-06 01:32 中國時報 【廖凰玎】
     多年前,那夜和台東朋友一起在美麗灣沙灘,星光燦爛,海風徐徐,朋友說,這是台東人最愛的夜景和海灘,我還清楚記得她那份滿足與驕傲。近日關於「美麗灣渡假村」事件,筆者認為,有以下觀點值得思索。
     首先是,如何回應國際環境權保護的課題。目前世界人權的發展,已潮向三代人權的看法,所謂第三代人權指團體性、集體性的權利。例如,人民自決的權利,享受和平的權利,環境保護權,經濟社會發展權。我國的環境基本法可以說是此人權保障的落實法規之一,環境影響評制度的建立,是為能實踐環境保護權。

     然而,在台東縣府與民間業者合作的BOT「美麗灣渡假村」事件,民間業者以「因應開發需要」與台東縣府以「配合」應開發需要,由台東縣府將土地合併分割為九九九九.七平方公尺,以面積因不足一公頃,得以不進行環評,即可進行開發。其中政經商的結構,頗值監院、司法偵查與政風單位思考。其逃避環評,公然違反國際人權和環境權保護,更該譴責。
     其次,誰有權進行本案的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的審議權,是依照開發案對環境影響範疇和程度而區分負責的層級;以美麗灣渡假村業者所提出營業項目有住宿、餐廳、商店、三溫暖spa、泳池、戲水區、運動區等營利項目,事實上已把硬體都蓋好,這些項目都屬觀光旅館業才可經營的項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交通部觀光局,依法應由環保署進行環評審議。但台東縣府卻於六月二日進行該案的「補作環評」、「重啟環評」,被譏諷為「解套環評」。
     然而,真能解套嗎?依據「美麗灣渡假村」業者在其開始計畫書已清楚記載,是朝向國際級水準,爭取與全球最大飯店連鎖管理公司合作等;雖然這次業者故意委稱只是一般旅館業者,進行縣府層次的環評,但事實勝於雄辯,為何台東縣府還是配合演出,進行根本不是歸其權屬職務管轄的環評?而行政院環保署也無一點聲音出現?據環評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環評機關就該開發案有共同開發行為者,有利益衝突,應迴避審查。但本案是台東縣政府與民間業者合作的BOT案,台東縣政府顯然忽視應「依法行政」原則,未進行利益迴避。
     最後,則是文化資產與文化權利的面向。美麗灣所處的範疇,除莿桐部落是目前現居住民外,當地根據文獻,也同時牽涉阿美族、卑南族的族史和領域。在「美麗灣渡假村」土地範圍的防風林內,存在著有阿美族與卑南族起源神話的「風箏石」遺址,卑南族人稱此地為Fudafudak。在阿美族、卑南族的歷史口述中,均有「風箏救弟」的故事,族群間的故事大同小異。依據日治時期文獻資料與宋龍生田野調查之多方口述資料中皆發現,卑南族「風箏救弟」兄弟的家族系譜、故事中的地點,甚至風箏的作法和放風箏的過程,皆鉅細靡遺記述。美麗灣所在地,顯示出原住民少數族群的傳統領域議題。但上述部分,亦被忽略,不予置理。
     「美麗灣渡假村」只是東海岸大型綜合開發案的第一節火車頭,後面幾個開發案都在等著。據估總開發面積會是美麗灣案的十幾倍。
     「美麗灣渡假村」並非單一個案,除涉及環境權外,一連串的海岸渡假村開發案,涉及文化資產、少數族群的傳統領域與文化權利等議題,這部分絕對會比老樹保護自治條例影響更大。台灣只有一個東海岸,未經民主正當的合法的開發和工程,對文化權傷害的事件正在發生,此刻確實是我們所應深思和行動的時候。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灣文化法學會祕書長)
出處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2060600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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