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意象與靈魂
阿里山是台灣重要的意象與靈魂。從小時候朗朗上口的「一二三到台灣,台灣有個阿里山,阿里山上有神木」,到「高山青」歌詞中「阿里山的姑娘美如水呀,阿里山的少年壯如山…」在對岸流行傳唱,都說明了阿里山的重要地位。可是,歷經20世紀日治時代與國民政府大肆砍伐阿里山原始林,三十餘萬株古木參天的檜木林被滅絕,失去了盤根錯節、涵養地體的活化石神木,引發國土生態的逐漸崩解,如今我們僅能心疼地憑弔回盪於山中的樹靈樹魂。民國65年阿里山轉型為森林遊樂區,特別是百年高山森林鐵路所串起的觀光遊憩資源,不知讓多少遊客回味再三,但您也許不知道,阿里山的美景,差點就被台灣政府以不環保、不公平的契約條件,轉讓給財團經營。
阿里山的鐵路、森林被委外經營
民國95年農委會林務局與「宏都阿里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興建暨營運契約」(俗稱阿里山三合一BOT契約),內容包括:森林鐵路與沿線車站經營權委外、特許森林遊樂區沼平車站旁2.2公頃土地興建觀光飯店與別墅,及嘉義北門車站旁0.9公頃土地興建含旅館、展覽館的多功能轉運中心。在這過程中,民眾被政府蒙在鼓裡的歷史依舊重演,政府從未與在地居民溝通,就悄然簽下「阿里山三合一BOT契約」,引發各方強烈反彈。
寧給外人獨享卻不讓在地人分享
面對「宏都阿里山公司」被授與特許開發的權利,在地居民於理性及情感上皆難以接受,因為:
1.林務局限制在地居民的生活空間,卻獨厚外來財團大規模的商業行為。
2.阿里山森林鐵路交由非專業且無經驗者管理,遊客將失去遊憩安全的保障。
3.圖利單一投資人,資源分配不公。
2.阿里山森林鐵路交由非專業且無經驗者管理,遊客將失去遊憩安全的保障。
3.圖利單一投資人,資源分配不公。
林務局聲稱鐵路因為虧損而要BOT,根據下表,實際卻是林務局在做賠錢交易,只為特許廠商作嫁。政府本為非營利機構,虧損在所難免,若還以國庫變相補貼單一特許公司,同樣造成虧損的結果,這樣的BOT案就大有問題。
在地的「阿里山社區發展協會」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幾年來不斷揭露阿里山三合一BOT案不合理的契約條件;2009年莫拉克風災後,「宏都阿里山公司」遲未修復森林鐵路,更展露投資者將本求利的本質;2011年林務局因此終止與該公司的BOT契約,雙方目前正進行訴訟中。解約後,終得以保留阿里山居民及森林的尊嚴。
小辭典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規定,由政府規劃民間參與的模式包括:OT、ROT、BOT、BTO、BOO等,目前較常見的為OT、ROT、BOT;茲說明如下:
OT
Operate-Transfer(營運、移轉)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例如:宜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布洛灣山月村渡假小屋。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例如:宜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布洛灣山月村渡假小屋。
ROT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重建、營運、移轉)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例如:綠島朝日溫泉、清境農場旅遊服務中心。
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例如:綠島朝日溫泉、清境農場旅遊服務中心。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興建、營運、移轉)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例如:台灣高速鐵路、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
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例如:台灣高速鐵路、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