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6-03 01:38
• 中國時報【戴興盛、林淑玲】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60300300.html
位於台東杉原海灣的美麗灣渡假村,其環境影響評估甫於今年一月十九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定讞。然而令人錯愕的是,在這個案例的相關爭議尚未釐清之前,台東縣政府近日突然宣布,將在短短數日內重新召開美麗灣渡假村案環評會議。這個做法,充分暴露出我國政府機關草率處理環評的態度。 美麗灣環評案多年來充滿爭議。首先,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前,業者便進行主體開發工作,此等偷跑行徑,完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的明確規範:「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再者,它又刻意切割開發基地面積為數小塊,以規避環評規定。
然而,以上的違法行為,若非地方政府多年的的怠惰或護航,實不可能發展至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美麗灣渡假村案在無法掩飾其開發規模後,終於進入環評程序,但由縣府主導的環評程序,卻多處違反環評法規定,而這直接導致了環評無效的判決。只是這個重大代價的教訓,似乎仍喚不起縣府對程序正義的重視,在這次重啟環評的過程中,委員會組成依然缺乏社會與文化背景的委員,會議通知與依法需上網公布的環說書仍然來得太遲,令人不禁懷疑縣府有意在民間措手不及的情況下,掩護環評案過關。
如今回顧整個荒誕違法過程,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定讞後,其實有幾個重要議題仍待政府與社會各界釐清。
第一,美麗灣違法進行重大開發,刻意造成既成事實,是否可以如台東縣府如今的做法,補環評程序以「就地合法化」之?若是,則此例一開,未來全國各重大開發案都可起而效尤,那麼環評法的存在還有任何意義嗎?我國法律還有任何尊嚴嗎?無論如何,現有已經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與龐大的建築體該以何種方法善後?
第二,即使我國可以退步至容忍如此的「先上車後補票」開發行為,如果要重啟環評,開發單位與台東縣政府也應該遵守法規,依本案觀光旅館的規模及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依法至中央層級之環保署進行環評。同時,由於杉原海灣將有數個大型開發案,因此該地區也應該進行整體之政策環評。換言之,目前地方層級重啟的環評作業既是刻意規避應有程序,也無助於解決該地區因開發所衍生的實質問題。
筆者鄭重呼籲,基於以上根本問題,與本案有關的各級政府機關應先著手解決上述爭議,不應率爾重啟本案之環評。否則,環評將繼續淪為為業者護航的荒謬戲碼,社會各界將愈加喪失對環評程序的信任,如此引發的社會衝突與經濟、環境傷害,絕非台東、也非台灣之福!
(戴興盛為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副教授,林淑玲於台東杉原灣從事畜牧業)
***
出處http://taiwanepa.blogspot.tw/2012/06/blog-post_04.html
回應「美麗灣 荒謬的環評大戲」報導
中國時報A13版6月3日戴興盛、林淑玲兩位讀者投書「美麗灣 荒謬的環評大戲」一文,報導內容有幾個重要議題,本署說明如下:
一、93年12月14日臺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開發單位簽訂BOT「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 94年10月7日取得臺東縣政府核發之建照執照。因當時申請建築許可建築基地面積為9,997平方公尺, 不足1公頃, 得以不必實施環境影響評估。96年5月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向本署檢舉, 本案有違反環評法之情事。當時署長陳重信派員於96年6月27日至現地查核, 發現本案開發基地面積極接近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 且後續亦有擴大開發計畫, 故認定有環境影響說明書尚未審查通過前已有偷跑施工情形, 認定違反環評法第7條規定。本署於96年7月9日函請臺東縣政府依同法第22條處分, 並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當時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亦已因美麗灣渡假村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並依同法第22條規定, 於96年4月9日告發處分, 並由臺東縣政府命其停工。美麗灣渡假村開發單位為補正其開發程序, 對全案開發基地範圍5.99公頃以一般旅館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並送臺東縣政府審查, 於97年6月15日通過環評審查並於97年7月22日公告審查結論。由此可知美麗灣渡假村於97年就是以一般旅館辦理環評, 並送台東縣政府審查。
二、美麗灣渡假村是否應以觀光旅館提出?環保署於101年2月17日針對臺東縣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其規模是否已達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而應以觀光旅館申請相關許可函詢交通部觀光局,該局101年2月24日函復表示,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規定,「觀光旅館之籌設係許可制,並無強制多大規模一定要申請為觀光旅館」。美麗灣渡假村既然是以一般旅館向臺東縣政府申請許可,依環評法規定就應該由臺東縣政府審查其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主要三項理由略以:
(一)審查會出席委員扣除應迴避之委員後,僅剩5名委員出席,不足全體委員半數,依臺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決議,則因上開委員未依法迴避(表決),所為審查結論,其程序即屬違法;
(二)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未依「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附近海底珊瑚的調查及其影響評估。
(三)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將與黃金海開發計畫之相互關係或影響記載在說明書中,臺東縣政府於審查時,亦疏未注意,未將是項背景值一併納入作為詳估之考量。
因此,台東縣政府環評委員會在依法重新受理本案之審查時,應注意行政法院撤銷原環評審查結論之判決理由審慎審查,切勿重蹈覆轍。
張貼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於 上午9:00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