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創造歷史的美麗灣渡假村案,在今年九月二十日再度寫下歷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政府應命令美麗灣渡假村公司應停止一切開發行為,並給付訴訟費用六萬元確定。在這臺灣司法史上第一個公民取得勝訴的環境公民訴訟案件後,美麗灣度假村已經背負了環評無效、建照無效等定讞官司,但已經蓋好的建築物依舊佇立在沙灘上,除了颱風會將浪打進去之外,似乎仍然不動聲色。
今天下午,許多地方團體冒著東北季風及可能又再來臨的颱風,一起到台東縣政府向建管單位檢舉,要求縣府立即依法行政,一個月內將美麗灣大違建拆除,若縣府無法立即行使公權力,顯然台東縣政府繼續圖利財團,反反反行動聯盟將行使公民權,向特偵組及地檢署提告台東縣政府圖利業者。
違建證據確鑿,美麗灣沒有國賠問題,台東縣府依法行政立即拆除大違建
依據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政府被認定規避環評、建照無效,敗訴定讞之理由為下:美麗灣公司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將原有基地申請合併再分割出實際建築基地面積○.九九九七公頃之土地申請興建旅館之建照,台東縣政府則以『配合 開發需要』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作業,並於九四年十月七日核發建照。美麗灣公司取得建照後,緊接於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致函台東縣政府,謂其規劃範 圍將較原申請建造執照範圍為大。設若美麗灣公司初始僅欲開發○.九九九七公頃土地,焉有於建造執照甫申請到手,即改變初衷,急於擴大規模!…開發單位若得 以土地分割或以分期施工之 方式,規避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惟台東縣政府身為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及本件開發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暨許可建築之主管機關,竟准許美麗灣公司未實施環評先興建旅館,復於其申請擴大開發範圍後,亦未命停止興建旅館的開發行為,其情形遠甚於怠於執行職務。」
該判決並指出,依環評法規定,本件開發案既未完成環評審查,台東縣政府自不得核發建照給美麗灣公司,否則其所核發之建照亦屬無效,不生信賴保護問題。縱認本件美麗灣公司對其申請興建旅館,已取得相關執照及許可,而有信賴保護之問題,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因規避環評在先,亦屬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行政處分違法,故其信賴亦不值得保護。而且《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並不僅適用在「自始未經環境影響評估」之情況,尚包括「審查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之情形。
所以美麗灣公司事後以整區五.九九五六公頃補做環評,雖通過環評審查並據此取得相關執照及計可,但其環評結論既經判決撤銷確定,溯及既往失效,即屬《環評法》第二二條所稱「未經環評法第七條通過審查結論」之情形。
換言之,行政法院判決已指明美麗灣公司規避環評,其○.九九九七公頃的建照無效,整區通過環評後所取得的五.九九五六公頃的建照亦因遭判決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而且不受信賴保護。試問建照無效或失效,其依此建照所興建之建物不是違建是什麼?
法院判決已經定讞,懇請台東縣政府黃健庭縣長依法院判決,請政府不要違法失職立即依法行政,拆除美麗灣大違建,以昭社會公信,建立進步臺東新典範。
要求建設處,拆除有前例,台東縣府依法行政即可拆除
2006年,內政部曾就台北市北投纜車開發案,因為山上站開發面積超過一公頃,卻以一公頃以下規避環評,違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的規定,縱使在動工之後,仍以「撤銷建照」查處。2008年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委外經營的「菁山露營場」違法擴建十九個溫泉池會館,業者一度想「補作環評」,但仍由內政部營建署認定為違章建築,立即進行建築拆除。環保署長沈世宏週一表示:「支持先拆除美麗灣。」環評制度本來就是預防性質,而非建築物都蓋好才補正。昨日內政部長李鴻源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將會主動督導,協助地方團體解決問題。」有先例也有中央單位的背書,台東縣政府應立即依法拆除美麗灣。
陳情監察委員,盡快作出調查報告,撤查失職人員,重新樹立縣府形象
監察委員27日至台東縣政府接受民眾陳情,美麗灣案多年來一直向監委陳情,希望能將在美麗灣案中,台東縣府的具體不法事項得到監察院的具體糾正、彈劾,過去諸多監委都曾表示要查辦,但因受限於訴訟審理中,許多調查尚未定數。如今最高行政法院分別於今年一月判決環評無效定讞;今年九月判決建照無效定讞,而無論環評的過關、建照的核發都是由台東縣政府所核准,如今都已證明其違法,環評建照均無效,監察委員應主持公道,徹查台東縣府失職人員,給予其必要之處分,並盡快完成調查報告。另反反反行動聯盟也表示,今年經歷法院判決定讞環評無效、建照無效要全面停工,但台東縣府至今發言仍一味護航,如此公然要幫不合法令的部份補正,而非強制執行違法部分的拆除作業,令人難以置信,對於此相關言論監察院也應該調查清楚。
聯合聲明團體:反反反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卡地布青年會、拉勞蘭青年會、獵人學校、刺桐部落、都蘭灣部落聯盟、守護台東青年團、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台灣環保聯盟台東分會、荒野保護協會、狼煙行動聯盟、東部發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