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2日

東縣府:有關美麗灣開發案台東縣政府之嚴正聲明


[ 類 別 ]  工商投資
[ 發佈單位 ]   台東縣政府建築管理科
[ 發佈日期 ]  2012-11-22

台東縣杉原海水浴場(美麗灣渡假村)用地,早在民國83 年環境影響評估法實施前8年,亦即民國75年用地即依區域計畫法編訂為遊憩區建築用地,做為海水浴場已長達20餘年,該海水浴場先後委由卑南鄉公所及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特定區管理處經營管理,供縣民及遊客使用。日前有部分民間團體,以蓋渡假村就會破壞海岸景觀與生態的說法,並以環評程序尚未完成為由,鼓勵各界連署,主張台東縣政府或中央政府應先拆除已完工的建築物,才是符合法治國家的做法。前述主張嚴重誤導國人,台東縣政府鄭重澄清如下:

一. 在可合法開發及建築之用地上,仍須以對自然環境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開發,開發公司必須依法完成環評程序。部分民間團體主張,必須先拆除既有的建築物才能進行環評,但此項主張明顯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首先,關於在一公頃範圍內之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僅判決本府命該公司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並未要求將建築物拆除。開發案涉及的第二則判決,則是將原本已通過的第五次環評審查結論撤銷,但未判決在繼續進行環評之前,必須先將建築物拆除。而本府業已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要求開發公司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二. 部分民間團體主張根據環評法規定,未通過環評審查所取得之開發許可無效,因此台東縣政府應先命開發公司將既有的建築物拆除。但最高行政法院已於類似案件中明確指出,環評法所適用之情形,應係指開發單位自始未通過環評,而不包括環評審查結論嗣後遭撤銷之情形,法務部相關函釋亦採取完全相同之立場,開發公司係於通過環評之後才取得全區建築執照,因此並無環評法所稱之開發許可無效的情形。開發案件的環評結論因訴訟而遭撤銷的情形,在已發生的類似案例中,雲林縣政府興建的林內垃圾焚化爐,被最高行政法院將環評審查結論撤銷,但法院於判決文中亦表示,環評審查結論如屬違法而被撤銷,僅是回歸至環評須重為審查之程序,不代表已完成之工程當然因此必須立刻拆除,換言之,必須最終依法審查之結果為不應開發,方生應否拆除之問題;中科三期在七星農場的園區擴建案,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9年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後,亦未被要求拆除廠房,且再經環保署重為環評審查,在在證明並無先拆後審之問題。

三、 綜上,部分團體在要求縣府及業者時,仍須以法律及法院判決為準繩,本開發案為能符合開發與環保同時兼顧之最大公共利益,用地雖非位於水質水量保護區,但環評審查時仍然要求該公司所排放之廢水須經三級處理後達到零排放。部分民間團體為達反對杉原海岸開發之目的,恣意擴大解讀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誤導國人必須先拆除既有建築物才能重新進行環評,並誣指本府及開發公司不遵守法院判決,甚至企圖以輿論壓力影響環評委員之專業決定。面對此種不理性且一而再、再而三之行為,台東縣政府誠懇呼籲各界將本開發案之環評審查程序回歸法律規定,以理性溝通取代敵視對立,交由環評審查委員作成最終之專業決定。最後,台東縣政府仍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對各開發案採取最高標準之審查及監督,以符合社會各界及台東縣全體縣民之期待。

sourse http://www.taitung.gov.tw/tw/Information/CountyNewsDetail.aspx?SN=2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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