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過程 |
92年 | 7月15日向台東縣政府申請投資經營「杉原海水浴場」,提出杉原海水浴場的投資經營,建議以BOT的方式,設定地上權50年。根據投資案簡介,只見「主題餐飲區」與「海水浴場區」的規劃,度假村與旅館根本還未出現。 |
93年初 | 進入審查投資計畫的再審階段,德安開發提出增建旅館計畫,數量為50間,並因此要求台東縣政府延後再審會議。當地居民與民間團體已經沒有在程序上提出異議的空間。 |
93年 | 7月14日至8月12日「台東縣政府發包中心招標資訊系統」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網頁公告招商,從此,整個BOT案從海水浴場變形成海景飯店與度假村。7月間制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申請須知》,提出最高房間數80間,全區建蔽率10%,容積率30%的規定。 |
93年 | 9月13日台東縣政府評定德安公司為上開投資案之最優申請人展開議約程序。(其中娜路彎公司擁有45%的股權)與台東縣政府在12月14日簽約,而在議約過程中,房間數從50間擴張到73間,易言之,在招商程序後,投資計畫又歷經一次變更。 |
93年 | 12月14日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於臺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土地進行開發,開發面積合計59,956平方公尺。以BOT方式,設定地上權50年,開發權利金500萬元、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應繳納營業總收入2%之營運權利金予台東縣政府。 |
94年 | 2月21日美麗灣公司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向台東縣政府提出土地合併與分割案,即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土地,再分割成同段346及346-4地號土地。台東縣政府回函同意把一塊約0.997公頃的建築基地與海水浴場其他土地分割出來。 |
94年 | 8月1日美麗灣公司於簽約後第一次計畫變更案。以「結構穩定度」,即建築安全方面的理由,要求在建築物所座落的斜坡上往下挖深,使地基立於岩盤之上,也因此增加兩個樓層的空間,由原來地上三層與地下一層的建築設計,變成地上五層,地下一層。 在此次變更提案中,台東縣政府所謂的審查,只是要求美麗灣公司進一步說明停車格的提供是否符合原申請須知上的規定,以及確認樓層的數量,9月12日即發文允許變更。 |
94年 | 10月7日取得346-4地號土地興建旅館之建造執照後,隨即進行施工。建蔽率與容積率達37.12%與115.45%,(這是以346-4地號為基礎所計算的數字。) |
95年 | 4月份提出簽約後的第二度變更計畫後。第二度變更計畫,除了提出增資、完工期限由95年12月13日延至2007年5月31日。以及在本年度因施工緣故不開放海水浴場外的要求外,還變更主體建築,儘管房間數仍維持80間,建蔽率也維持在6.5%,但增加樓地板面積,以及將容積率由19.8%變更為20%。 |
95年 | 6月底,因違反水土保持計畫被開罰(府農土字第0953019024號),即便在提出水土保持計畫變更,並通過後,仍因違反變更後的計畫被連續開罰。 |
95年 | 9月26日以擴建規劃別墅區增加開發範圍(即346地號土地,面積49,959平方公尺)為由申請開發「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並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審。 |
95年 | 12月7日台東縣政府發文催美麗灣公司趕緊施工,美麗灣公司的回覆是,由於開發規劃範圍已較原先申請建照的規模大,正在進行環評與水保作業。易言之,拿到建照後,美麗灣公司又著手準備進行變更計畫,而台東縣政府則回函指出,建照擴大、進行環評與水保計畫等都涉及到投資執行計畫的變更,必須提出計畫送縣政府審查 |
95年 | 12月底然而在台東縣政府沒有同意變更下,美麗灣公司於2006年底又提出簽約後的第三次變更計畫。要求在旅館區增建夾層一層,容積率與建蔽率分別增加至27.6%及10%,開發的面積也不僅限於飯店主體,即346-4地號,而是在海水浴場區域增建23間villa及spa區,並要求刪除原申請須知上80間客房的上限。 |
96年初 | 環評審查會議記錄,美麗灣公司預計增建第二期25間濱海別墅區,以及第三期渡假旅館區80間客房,使得總房間數來到185間,建蔽率為19.69%,容積率為48.54%。 與台東縣政府於93年7月間制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申請須知》,提出最高房間數80間,全區建蔽率10%,容積率30%的規定不符。 |
96年 | 3月31日結構體完成、完成地上5層及地下1層之結構體工程,並於96年9月消檢通過 |
96年 | 7月9日環保署認定『本案開發面積應包括旅館主體建物,及其他相關設施如停車設施、海水浴場、戶外設施及沙灘設施,上述設施及活動範圍不可分隔,面積合併計算。』,並認定『目前卑南鄉加路蘭段346-4地號範圍內仍有施工情形,已違反環境評估法第7條,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
96年 | 8月21日第二次環評會議中,環評委員也提到美麗灣公司違反水土保持計畫的情形仍未改正。10月1日,因環評爭議停工。 |
97年 | 1月23日96年度訴字第647號判決主文:「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渡假村停止開發行為」(台灣史上第一件勝利的環境訴訟) |
97年 | 6月15日於第5次審查會議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7月22日府環水字第0976101385B號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 |
98年 | 本案「基地新建工程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次變更設計」完工證明已於98年7月8日核發 |
98年 | 8月,98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環評無效」 |
99年 | 美麗灣公司於99年7月21日申請建造執照,台東縣政府於99年8月11日核發建 |
99年 | 9月7日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判決:判令被告(臺東縣政府)應令參加人(所有參與開發美麗灣渡假村之個人或公司)停止在加路蘭段346-4地號(重測後併入富山段459地號) |
99年 | 9月21日 核發美麗灣飯店建照及使用執照。 |
99年 | 12月10日台東縣政府核發美麗灣渡假村建照及使用執照,台東環盟與都蘭灣阿美族族人(聲請人)認為違法動工,提出停止執行聲請。聲請人之停止執行聲請駁回,其理由為本件聲請並不符合聲請停止執行所須具備「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及「有急迫情事」之法定要件,故依法駁回聲請。 |
※建照無效之訴第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7號判決】裡
1. 該判決理由中具體指述「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土地面積,以土地分割方式,分割成每筆小於1公頃,各別開發,或以分期施工之方式,以每次施工面積小於1公頃之方式開發,因其申請開發之整體面積不變,故不論係以上開何種方式開發,對該開發案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均不生影響。否則開發單位若得以土地分割或以分期施工之方式,規避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則環境影響評估法等相關規定,將形同具文」
2. 「則本件開發案既未經環境影響評估,被告自不得核發上開建造執照給參加人,故被告所核發之建造執照,依上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自屬無效。而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自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環評無效之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理由:
1. 審查委員均為環工背景,欠缺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故審查委員不合法。另環評審查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行迴避而未迴避,故其審查結論,其程序即屬違法。
2. 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應記載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黃金海開發計劃,為可能範圍之內且提出環境現況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保署審查在案,卻未納入說明書,己屬違法。
3. 海洋生態調查項目及權數應詳明記載,與實際狀況不符,被告未命參加人補正,即逕為審查,自有違誤。
※建照無效之訴更一審/【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理由:
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土地面積,以土地分割方式,分割成每筆小於1公頃,各別開發,或以分期施工之 方式,以每次施工面積小於1公頃之方式開發,因其申請開發之整體面積不變,故不論係以上開何種方式開發,對該開發案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均不生影響。未經環評,台東縣府原核發給美麗灣渡假村的建築執即屬無效,法院判決應停止一切施工行為。
1.判令被告(臺東縣政府)應令參加人(所有參與開發美麗灣渡假村之個人或公司)停止在加路蘭段土地上之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
2.被告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對參加人裁罰及命其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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