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

[部落觀點] 刺桐部落陳情書

致馬總統及監察委員

為什麼身為台灣人這麼辛苦?尤其是生為台灣的阿美族人更加辛苦?為了失去的土地與海洋,不斷發聲、不斷陳情,疲於奔命。為了讓您們瞭解民間疾苦與反對原由,要不斷的提出論述與證據,之後還要接受不被採納與公部門擺爛、聽公務人員搬出「依法行政」的爛招數來解決我們亳無資源的百姓。我們也只有不斷不斷的以行動以勸說以禱告來盼求您們的傾聽。

我們難道不是民主法治國家說講的「主人嗎」?為什麼連說個「不」字,都這麼辛苦又無用。那個選舉期間,低聲客氣拜託「請求投他一票的人,在哪裏」?

這個主日的彌撒祭典中,主說:要我們為國家元首及公務人員祈禱,請保守他們的健康與平安,他們為治理國家而辛苦,依法行公正公義之事。我的信仰告訴我,上主對世人的仁慈,是一切平等的;我的信仰告訴我,守護祂所創造的萬物,其意義包含著您和我,以及美麗且不受壓迫的生活空間及土地與海洋。

這是我們台東人民最虔誠的祈求,您們聽見了嗎?


司法判決一再證明該飯店違法,但台東縣府一再棄人民之請求於不顧
美麗灣飯店謂為台東第一個BOT案,也是一個大違規案。從93年簽訂以來,爭議不斷。一開始的簽訂就已違反台東人及刺桐部落阿美族人之意願(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二條),過程中台東縣府未盡管理之責,以配合開發需要,未經環評先核發建照0.9997公頃。在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東分會發現其違法性並予以舉發之後,至今仍然以「依法行政」之意圖逃避民眾監督。

台東環保聯盟及刺桐部落居民、台東縣民先後提出「環評無效」之訴及「建照無效」之訴,前者於98年8月獲得勝訴,隨後因台東縣府、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再上訴,正審理中;後者分別於97年元月、99年訴更一審判決為勝訴,其主文為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在坐落台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4地號(重測後併入富山段459地號)土地上之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

司法判決一再證明該飯店違法,但台東縣府一再棄人民之請求於不顧。一旦大違規案美麗灣飯店就此復工營運的話,原本對於接下來於台東縣杉原海岸的沿路的杉原遊艇港建設計畫18公頃、台東渡假村16公頃、杉原渡假旅館(娜魯灣大酒店)10公頃、都蘭灣黃金海渡假村10公頃、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26公頃也將伺機而動,名副其實成了海也BOT山也BOT。屆時,台東杉原海岸及山坡地將會淪陷、生態永無復原之日。在地居民未享受其利益,便要先承受苦果!


台東縣府為一詐騙集團 錯誤政策人民輸
BOT可惡,錯誤的政策更加可怕。歷任縣長皆面臨台東財政吃緊之問題,但發生像前任鄺麗貞招待各鄉鎮市長出國考察,以及政策判斷錯誤如興蓋焚化爐等皆為浪費人民公帑之行為,最為民眾所詬病。

上開發案之目的在於欲興建飯店或渡假村,但為何其需求量要這麼多?觀光政策為何?管制使用的量?是否超出環境成本?恐怕台東縣府僅以一句「為經濟發展」,尚難構成正當之理由。

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沈恩(Amartya Sen)曾經說過:「經濟發展只是手段,並無價值可言,它的功能僅僅在有利於促進社會發展、完善社會政策時才有意義。」

環境成本的承受者必然為台東居民,尤其以在地居民、刺桐部落感受最深,故其標準應為更加嚴格。美麗灣飯店6公頃,再加上其他開發案之78公頃,已超限利用土地、超出自然承載量,業者之心血將付之一炬,台東縣府若未盡告知之責,形同詐騙行為。


台東縣府目無法紀、帶頭違法,扭曲普世價值觀,人民無所從

台東縣府於9月7日更一審判決敗訴之後,非旦沒有命開發單位美麗灣飯店停止一切開發施作行為,更於上個月8月11日暗渡陳倉的核發6公頃的建造執照及部份使用執照。其影響有二,目無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台東縣府自為法令解釋,儼然是中科三期的翻版,祇會加深人民對國家腐敗的觀感、國家威信掃地,人民將無所依附!第二、台東縣長黃健庭以「建物已在,須務實面對」、「合法基礎下」為由,企圖恐嚇人民、綁架人民。殊不知其已為台東立下最糟糕、最壞的榜樣。台東縣府帶頭違法,道德價值觀淪喪,教育必將出錯。


美麗灣飯店與前述開發案總開發面積為86公頃,超限利用?超出承載量?
中研院陳章波老師曾說過「以海域生產力來思考是否為開發必要或土地之利用?」。富山村又分為漁場、大肚、刺桐、杉原及郡界等五個聚落,沿著杉原灣而居。自古有漁場之稱,乃其蘊含豐富的漁業資源,與珊瑚礁為共生關係。珊瑚礁延綿著東海岸,經中研院陳昭倫老師調查發現,其種類數量達110種,亞於綠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47號,亦強調珊瑚礁為熱帶雨林的重要性,以及具有保護漁業資源的作用,故一旦開發,其有不可回復性之疑慮。

尚有水質監測員之稱的珊瑚礁,依據這幾年富山社區配合環資會辦理珊瑚礁總體檢之結果顯示,其數量有下降之情形。原因大都水保工程設計不良及民宿業者爭相開發、林相破壞造成山坡地祼露,再被雨水沖刷後,挾帶著泥沙沖入大海,覆蓋珊瑚礁所致。最為明顯乃每個溪的出海口,從入江橋、藥子橋、追風橋等個個混濁度高且不易散去,此情形隨著氣候變遷(雨量遽增趨勢)的影響是日趨嚴重。不僅污染海洋、生物多樣性趨於貧乏,當然海域生產力降低。

地質學家姜國彰老師認為,富山村的山坡地地質是利吉混泥層,不宜做任何的水土保持工程且更無法承受大型建物重壓(前述開發案總面積約計有86公頃)。否則,其結果勢必如同197縣道及富源社區的住戶般,隨時擔心土方塌陷及建物垮掉,。一旦土石滑落、道路掏空就要以人民的血汗錢來補錢坑;一旦走山崩塌,將為下方居民帶來災害,當然也包括違法營運的美麗灣飯店,屆時危及建物與遊客的生命安全,最終還是要歸究國家政府之責任,不是嗎?為求經濟發展,犠牲自然環境及漁業資源值得嗎?


杉原海水浴場為台東縣民之共同回憶,還沙灘於民
杉原海水浴場自民國78年由東管處設立,在當時它只需要付60元便能享受國際級的景觀,其不僅僅是民眾戲水玩沙的地方,更是增進親子感情、青年人戀愛、交友的最佳去處。深受台東人喜愛。這片土地與海灣,有著台東人的回憶,是不容抹滅的。

總是宣稱會愛台東杉原灣50年的美麗灣渡假村公司以及認定為台東史上第一個BOT案的台東縣府,我們都看到了它的違法及粗暴的開發行為,它將杉原海水浴場肢解,其屋瓦、磁磚、木椿、鋼筋水泥塊、泥土,棄之於美麗灣主體建築前,任由廢棄土隨大雨沖刷至杉原灣。持續污染下方50公尺的珊瑚礁至今,這就是愛杉原灣、第一個BOT案應有的結果與下場?台東人民情何以堪!人民看不見國家欲恢復自然海岸的決心?自然海岸零損失淪為口號。只看見國家拿人民的財產圖利財團、浪費人民公帑!只看見台東人民、在地居民的生活空間被壓迫,台東世界級的好山好水一再被破壞。


刺桐部落的傳統領域,傳統生活方式,願意與人分享
參與傳統領域調查發現,阿美族人會依據當時的地理環境或所發生的奇聞軼事,為自己所生活的空間命名。因此,在語言上發展出擬態語或擬聲語如fashywan(風爭石傳說地)、kalonkunay(大蛇出沒之地) 、fudafudak(指杉原灣沙灘,原為沙丘之意)、ci-tolusan(採集區)、e'poo(竹筏出海口)等。這些都被涵蓋在當地阿美族人的傳統領域中即所謂的生活空間、農耕區、放牧區、漁獵區、採集區的概念。善良可愛的阿美族人,對於當時土地的利用都是採共有制、少有買賣或借貸行為,所以沒有私有化,土地多為共有共享。同樣地在海域的利用上,時至今日亦從未禁止他人使用但絕對反對他人獨占、私有及破壞污染。

刺桐部落阿美族人的生活仍保有與自然生態的關係,不論是婚喪喜慶都要接受海洋的洗禮。族人的使用方式,從每年的五月開始(以往為四月,但受到氣候變遷的影響)僅以「夠用就好」做採捕、決不買賣,直到東北季風的來臨,居民停止漁獵採集的行為。使海洋生態於這段時間開始進行復育。值得為台東縣府一借鏡並且站在關懷人權的角度,應尊重在地居民的生存權與文化權。
  

刺桐部落住戶土地,被美麗灣圈地。
位於美麗灣飯店南測的刺桐部落,其中有二戶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劃為美麗灣飯店的第二期villa預定地。在現有的住戶中,有一位年近八十歲的林姓阿美族人,對她而言,這是她最後的棲身之所。年輕時逃避日軍空襲,輾轉來到刺桐部落山上kalogoay而後遷移至加路蘭部落。當時國民政府以興建志航空軍基地為由,將猴子山社的阿美族人趕走,一再擴建之下,這回輪到居住在加路蘭社的她,迫於無奈的情況下來到刺桐部落。

如今又在未告知的情形下被劃為美麗灣所有,此番此景,更是感到傷心與絕望!更加痛心的是這二個住戶,就連依照原基法申請原保地這樣的要求,遭受重重阻礙。我們看不見國家對於祂的子民所作的事。日前,台東縣府核發美麗灣飯原為1公頃卻變成6公頃的建照,這無疑是霸佔沙灘之行為,而住戶卻面臨隨時失去家園的恐懼,試問國家還有正義?


辦法:
(一)請台東縣府撤銷台東縣府核發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二)請台東縣政府撤銷99年訴更一審「建照無效」之再上訴。

(三)台東政府既為招商單位,欠難以扮演稱職的監督業者之角色,且加上無民眾參與及未制訂監督機制;故促參法及海岸BOT應為停止執行,先行全面檢討之必要。

(四)杉原海岸為刺桐部落之傳統領域,我們將延續「與台東縣民共享海岸」的傳統,請求台東縣府歸還杉原海岸之自然主權。換句話說,請求恢復自然海岸原貌。

(五)富山社區發展協會於97年9月11日向監查院陳情,盼監察院還公平正義於民。當時仍以訴訟中為由,暫時停止審查。98年9月原民會以函核定為美麗灣部落為傳統領域 ,請求依照原基法應還於刺桐部落。

(六)2009台東縣長選舉原住民族公民提問論戰時,曾針對於公民提問之美麗灣BOT議題,作以下回答「美麗灣的事情,今天是在司法的階段,當然要讓司法有了一個結果出來,一切還是要
依法來進行。將來有適合台東來發展的這些觀光休閒產業,只要是在原住民的地區,只要是在原住民使用的土地上面,當然還是要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尊重原住民族的意願,把回饋的機制做到最好,讓我們原住民能夠共享其利。」 請黃健庭縣長兌現承諾,尊重刺桐部落阿美族人「請求歸還土地與海洋及自然主權」之請求,並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請求恢復自然海岸原貌。

(七)應正視中科三期引發之憲政危機,灰色模糊地帶應予以儘速釐清並明定依附之準則,使地方政府與人民有所依,莫讓地方政府有樣學樣,繼續毀損國家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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