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檢舉通報書



檢舉通報書
檢 舉 人  高成炎
受理通報機關 公共工程委員會
通報違法機關 台東縣政府

為檢舉違法機關包庇民間參與或投資興辦美麗灣渡假村之公共工程,並請求命其拆除,依法通報事:

一、 按公共工程品質,攸關民眾生活福祉,爰引進全民督工的機制,除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外,並藉由全民監督之概念,以民間力量監督政府施政,協助政府部門及早發現相關缺失,並謀求改善,可彰顯政府重視民眾心聲,共創優質公共建設之決心;又民眾發現公共工程有規劃設計不周、工程品質不良、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生不佳、工程進度緩慢等情形者,應敘明正確位置及標案名稱,依規定通報,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第壹條及第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檢送【證物】:美麗灣渡假村工程告示牌120公分x75公分乙塊。
待證事項:

(一) 未按巨額之工程標準設置告示牌
系爭工程高達新台幣六億六千元,卻未以巨額之工程標準設置500公分x320公分之工程告示牌,僅以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標準設置120公分x75公分之系爭告示牌(詳【證物】),已違反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7條之規定,顯欲欺瞞老百姓而為不實之告示。

(二) 未載施工起迄日期:
台東縣政府明知「美麗渡假村新建工程」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7日所申請之建造執照已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9月20日確定判決前揭開發未經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許可(即94年10月7日所申請之建造執照)無效。台東縣政府復於99年9月21日以「美麗渡假村新建工程」經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有條件通過之結論核發建築使用執照,惟上開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亦於101年1月19日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原處分機關於99年9月21日所核發之建照亦失所附麗而無效確定。系爭工程早已逾施工期限,台東縣政府明知此節,猶仍容認美麗渡假村張貼未載施工日期之告示牌,已違反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8條之規定,顯欲包庇不法為不實之告示。

(三)系爭告示牌(詳【證物】)更未載經費來源、亦未按巨額工程標準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品質管理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及再增列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工程效益等事項,更違反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第8條之規定,無非惟恐民眾發現系爭工程有規劃設計不周、工程品質不良、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生不佳之事實。

(四)再者,系爭工程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促參案件,台東縣政府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促參識別標誌,促參識別標誌之告示內容至少應載明公共建設名稱、主辦機關、民間機構、契約期間、服務專線及電子信箱等,惟查系爭工程範圍內遍尋不著促參識別標誌之告示,亦有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規定。

(五)更且,系爭工程嚴重破壞海岸生態,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更超限開挖,屬於海岸、沙灘及山坡地等危害公共安全、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區域,依水土保持法應設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禁止任何開發行為。系爭工程並遭多次檢舉關於工程廢棄物棄置沙灘、未進行環境監測、以及營業廢水排入海洋等情,系爭工程確有規劃設計不周、工程品質不良、安全措施不足、環境衛生不佳之事實。

三、承上所述,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先後所取得建照既均屬無效,其所起造之坐落台東縣卑南鄉富山段60號建號之建物即屬實質違章建築,其上所張貼之工程告示牌更是虛偽不實(詳【證物】),請 貴會依法進行勘查,並撤銷准予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許可,命台東縣政府拆除以回復原狀。

    此   致

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檢 舉 人:  高成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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